今年的取暖费您交了吗?
2023-12-19 11:02:35

来源: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随着气温不断降低,北方又迎来了寒冷的冬季,又是一年供暖季,今年的取暖费您交了吗?这不,近日喜迁新居的王某在交取暖费的时候遇到这样一个问题。
案情回顾
今年,家住向阳区的王某为改善居住环境,置换了一个三室一厅改善型房屋。10月份在缴纳取暖费的时候,被告知他的房屋上一采暖期取暖费还未交,且未办理报停,本次需一并补交费用,如未补交,供暖公司会在供暖一个月后停供。王某无奈,只得先补齐去年的取暖费及滞纳金,后将原房主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该笔取暖费用3000元。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屋已于2023年8月份过户给王某,王某取得该房屋不动产权证,双方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未就取暖费用进行约定。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王某的诉讼请求,即上一采暖期取暖费用是基于供热公司与原房主李某之间形成的供用热力合同产生的,应由原房屋所有者李某向供热公司负担,由于王某担心供热公司停供,遂代缴后,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上一采暖期取暖费3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五十四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第六百五十六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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