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洗钱案已认罪认罚可能面临的刑罚
2024-04-08 16:15:04

来源:山东高法
案情简介
当事人刘某与李某甲、李某乙、张某共同成立一家电子科技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从韩国走私各类手机至国内销售,至案发时销售手机价值约5亿余元人民币,偷逃税款约6000万元人民币。另查明,该四人利用自己及家人的银行卡,通过地下钱庄转账约2亿余元。
可能面临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典型意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普遍适用以来,很多涉案人员认为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庭审阶段就不再有辩护意义,甚至只是走过场。该案例则比较直观的反映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在审判环节仍然有巨大的辩护空间,判决生效以前的每一个诉讼环节都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并且开展有针对性的辩护。
另外,本案也反映出刑事案件辩护方案准确制定以及结合案件情况适时调整方案的重要意义,同时辩护方案里的很多细节,比如适时的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与司法官积极沟通等都能发挥出巨大的辩护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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