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找“原配” 被痛殴后…
2023-04-10 11:48:45

来源:宣威普法
丈夫和别人有了婚外情
第三者伙同“闺蜜”找上“原配”
痛殴“小三”虽解气
却也让自己行了“侵权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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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住气 稳住神
纠纷解决还需靠“法”
而非用“拳头”
离谱!第三者怀孕竟找上“原配”…
华子本是有妇之夫,与小丽发生性行为致使小丽怀孕后,二人协商无果,小丽便与朋友江某等人找到华子之妻雯雯的单位及住所,通过微信、电话等过激行为和方式要求雯雯解决自己怀孕之事。
2020年12月的一天,小丽与江某再次来到雯雯居住的沾益某小区地下停车场蹲守。等雯雯开车来到停车场,小丽打开副驾驶车门就上车,江某也随即从车后门上车,三人在言语交涉中发生争吵并相互抓扯。寡不敌众,雯雯打电话给华子求助,华子接到电话后也赶到现场,指着江某辱骂,随后四人发生撕扯吵打。
警察接到报警后赶来现场,制止了双方吵打行为,联系120救护车将双方送至沾益医院检查治疗。好巧不巧,当晚雯雯的妹妹和弟弟到医院探望雯雯时,和被医务人员用轮椅推着出来的江某“狭路相逢”,弟妹二人为姐姐“报仇出气”,又冲上去揪打江某。
江某住院治疗19天后,向沾益区人民法院起诉华子、雯雯及其弟弟妹妹四人,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43652元。
法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江某明知小丽与华子之间存在感情纠纷,未采用合理、合法方式予以劝解,甚至与小丽找到“原配”雯雯的单位及住所,采用不当方式要求雯雯解决他们之间纠纷,引发本案,江某对本案负有引起责任。
在停车场,江某与雯雯相互抓扯撕打行为,二人均有过错;华子闻询赶到现场,未予以劝解制止,辱骂并致伤江某的行为实属不当,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江某在医院检查治疗中,雯雯的弟妹二人殴打致伤江某的行为,显然错误,应承担侵权责任。
遂判决:由华子、雯雯和弟妹连带赔偿江某的经济损失(包含:医疗费7092元、误工费4388元、护理费28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交通费207.73元)共计16467.73元的70%,即11527.41元。
法官说法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该案中,华子与小丽二人发生不正当关系,首先违背公序良俗,是错误行为。
江某作为小丽的“闺蜜”应当予以劝解,采取妥当方式与华子解决纠纷,但江某却相邀、陪同小丽到华子之妻雯雯的住所和单位,对雯雯进行施压,在其目的不能达到后又到雯雯住所车库蹲守,与雯雯发生争吵和撕打,江某对该案的引发具有很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过错】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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