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子在楼道杂物清理行动中丢失,法院:物业免赔!
2023-05-30 11:08:59

来源:万汇尊邸物业
一小区住户徐某称,
其放置在家门口的两双贵重鞋子在物业清理行动中丢失,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9328元。
法院认为,
物业公司在事先发布通知后
联合有关部门集中清理楼道杂物并无不当,徐某将物品置于公共区域,应当预见到贵重物品可能丢失的后果,自身过错明显,当自担风险。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
裁 判 要 旨
被告在事先发布通知后联合有关部门集中清理楼道杂物并无不当,原告将物品置于公共区域,应当预见到贵重物品可能丢失的后果,自身过错明显,当自担风险。
基 本 案 情
业主诉贵重鞋子在楼道杂物
清理过程中丢失
原告徐某与被告C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受理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徐某以两双鞋丢失为由,请求判决被告C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损失9328元。
法院查明:2020年7月17日,被告C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布并在电梯入口、公告栏等位置张贴《关于清理小区公共区域杂物和占用公共通道堆放物品的通知》,告知:“截至2020年7月19日止,届时如仍未清理的杂物、鞋架等,物业管理处将协同居民委员会、公安、消防、城市管理部门等对仍堆放于公共区域的物品、鞋架、非机动车辆进行统一清理”。与此同时,被告也通过微信向、管家、中介等进行了通知。
后被告于2020年7月20日与各相关方联合对案涉小区公共区域杂物和占用公共通道堆放物品进行了清理。
后原告以其两双贵重鞋子在清理过程中发生丢失为由,多次与被告多次交涉未果,遂涉诉。
被告C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答辩称:首先对原告主张的特定两双鞋子丢失的事实不认可。其次,答辩人根据创建文明城市以及消防安全的需要,联合公安、社区及志愿者联合清理楼道杂物,事先经过张贴公告及微信群通知出租中介等形式进行了通知,整个过程并无不当,不应承担责任。
法 院 观 点
将物品置于公共区域应当预见
可能丢失的后果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价值9328元的两双鞋在被告清理行动中丢失,但以其提供的照片尚不足以证明其事发前拥有图片所示价格分别为6359元及2989元的两双鞋子。
其次,原告自入住案涉出租房屋一年多来,一直将鞋子放置于门口公共区域,该楼层有30户人员出入,如其确有该两双鞋子,以其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两双鞋在专项清理活动中丢失的事实。
最后,被告在事先发布通知后联合有关部门集中清理楼道杂物并无不当,原告将物品置于公共区域,应当预见到贵重物品可能丢失的后果,自身过错明显,当自担风险。
综上,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依据,应予驳回。
裁 判 结 果
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
小区楼道里随处可见乱扔乱放的
纸箱废品、童车鞋架、旧家具、
晾衣架、电动车······
或许,
您认为楼道里放点东西没什么,
地方空着也是浪费!
他认为自己家门口,
自己说了算,想怎么放就怎么放!
她认为电动车停楼下怕风吹雨淋,
在楼道里安全······
其实,
在你们这样自以为是的时候,
危险已经悄悄来到了身边。
楼道堆杂物是置自己和家人
以及邻居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
而且已经违法、甚至是在犯罪。
楼道堆杂物可能触及的
法律法规↓↓
消防法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楼道作为火灾时的重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时刻保持安全和畅通。
《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民法典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最高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楼梯通道,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个别业主私自将楼梯通道用于自己堆放杂物,明显是化共有为私有,也是对其他业主共有权的侵害。
小区楼道不仅是业主行走的通道
也是消防安全通道
堆放的杂物一不小心
就会使楼道危险重重
因此,
发现这种不文明行为,
请一定要及时“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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