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碾压高速公路上不明遗撒物受损的,责任如何承担

2023-06-07 13:37:20

碾压高速公路上不明遗撒物受损的,责任如何承担

来源:长清法院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16日21时13分许,王某某驾驶半挂货车与交警执勤车辆先后自长清收费站上高速,后交警执勤车辆超过王某某车辆,21时16分03秒,交警车辆在行车道行驶时发现右侧车道有多包白色袋装遗撒物,遂在应急车道内停车、警灯闪烁并指挥车辆通行。21时16分46秒,王某某驾驶涉案车辆通过该路段时,碾压上述路面遗撒物(内装铁钉),造成车辆多条轮胎损坏。21时17分21秒,执勤交警通知某高速运营中心进行遗撒物清理;21时24分某高速运营中心人员到达现场开始清理工作。



王某某自述其提前六七十米发现遗撒物,夜间不敢急刹,左侧道路有其他车辆通行,应急车道内有交警车辆,无奈只能碾压上述遗撒物,致6条轮胎损坏,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某高速运营中心作为高速公路管理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遗撒物所属车辆不明,某高速运营中心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依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有保持道路安全通畅的义务,虽提供清扫、巡查记录表等证据证明其定期巡查公路,但客观上出现了没有及时发现并清除路面遗撒物的情况,未能保持车辆安全通行,履行义务存在瑕疵,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王某某驾驶车辆夜间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集中注意力谨慎驾驶,由于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于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本院酌定由某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中心承担王某某轮胎损失30%的责任。



法官说法


高速公路上,每隔一定的路段就有高速公路收费站,车辆所缴纳的费用就是我们俗称的“养路费”。高速公路管理者因收费与上高速公路的车辆之间形成有偿使用公路的合同关系,高速公路管理者负有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义务。根据路政管理相关规定,高速公路管理者对于高速公路的安全通行负有巡查、看管、验收等义务。假若由于高速公路上散落障碍物、未及时清理道路、路旁基础设施毁坏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应由高速公路的管理部门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机动车方有过错的,可以减轻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高速公路管理者认为自已已按照国家规定的频率和有关工作标准做到了定期清扫及巡查,合理履行了日常养护及确保公路安全、畅通的义务,在收到清障信息亦及时采取了措施,对案涉事故及相应损失的发生并无过错,亦不存在管理上的过失。法院认为,这种说法缺乏法律依据,过度限缩了高速公路管理者的法律义务,对该理由不予采纳。本案客观上出现了没有及时发现并清除路面遗撒物的情况,未能保持车辆安全通行,履行义务存在瑕疵,判决其承担30%赔偿责任。

综上,不仅仅是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只要属于公路的范畴,属于路政管理部门的责任,都应承担路政管理义务,确保车辆对公路的安全畅通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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