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之“一山不容二虎”
2023-07-11 10:38:40
来源:山财法诊
一房二卖”行为势必引起纠纷,有的买受人会选择提起民事诉讼,有的买受人会选择到公安机关报案,进而引发刑民交叉问题。刑民交叉案件容易混淆民事不法和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具有一定的疑难复杂性。
真实案例
案例一:民事诉讼(2018)晋0702民初4428号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名下房屋出售给原告,购房款共为44.5万元,原告一次性支付42万元,剩余2.5万元待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后支付,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后李某依约支付购房款,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李某发现该房屋又被二次出售给第三人张某,张某也要求装修该房屋,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李某认为自己签订合同在先,并先行占用装修,高某应当保证该房屋没有其他纠纷,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结果如下:一、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二、被告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房屋交付原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给付原告李某违约金20000元。案例二:刑事诉讼(2019)晋0109刑初430号2018年3月27日,被告人甲、被害人乙在太原一中介公司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父亲留给其的房屋(该房屋实际已于二十日前,由被告人甲出售给他人丙,并已交付)出售给乙,房屋价格为人民币23万元,乙陆续支付给甲房款22.7万元。2018年7月2日,被害人乙收到伪造不动产权证书及房屋钥匙后,被告人失去联系。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人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二、被告人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2.7万元,返还被害人乙。
罪与非罪的判断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之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是因为两者本身存在事实上的竞合关系。根据二次违法性原则,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属于第一层次,刑事违法属于第二层次。第一层次是第二层次的逻辑前提,第一层次违法不必然得出第二层次违法。也就是说,刑罚是对公民最严厉的惩罚手段,对经济活动的入罪要特别谨慎。合同诈骗犯罪以民事欺诈为基础事实,合同诈骗犯罪是民事欺诈从量变到质变的结果。区分关键在于主观目的不同。合同诈骗罪中的行为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压根不想履行合同;民事欺诈是行为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其目的为牟取利益,还可以继续履行或主动承担违约责任。例如,在房价快速上涨期间,有的出售人通过“一房多卖”、主动违约的方式,将房屋卖给出价最高的卖家,并承诺对其他买受人进行民事赔偿的,因其主观目的是赚取高额差价,而不是非法占有他人钱款,就不应认定为犯罪。但是,有的行为人获取购房款后用于消费挥霍、偿还债务或携款逃跑的,可以认定其具有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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