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力救济需谨慎,依法维权是正途
2023-08-23 14:19:50

来源:台州市行政复议局
案情简介
某电站申请行政复议,认为被申请人公安局对第三人徐某某破坏电站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调查不清,要求重新调查处理。复议局调查后了解到:某溪大坝建造于上世纪90年代,当年建造大坝,某村村民出资出力。某电站于2006年建成。该村认为没有大坝就没有电站,故电站该向村里交租金,电站则不认同,由此双方发生争议。后在镇里的协调下,该村与电站达成口头协议,电站每年交一定的款项给村方,款项由村老人协会使用。如此数年后,双方又发生矛盾,多次交涉无果。某日,电站发现电站某处设施被人为破坏,遂报警。被申请人受案调查,该村老人协会徐某某主动承认是其一人实施了破坏电站设施的行为,目的是为了促使电站履行当年的口头约定。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情况,决定给予徐某某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因徐某某属于七十周岁以上的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电站方认为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不仅无法起到惩戒的作用,反而会造成不好反应,给电站今后的正常运行带来严重不利,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处理。
复议人员在综合考量本案案情后,认为本案不宜简单进行常规法律审查而径直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而是应当准确抓住纷争背后的实质问题,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纷争、化解矛盾的作用。该案在镇政府、被申请人和复议人员的共同努力下,释明争议各方主张的依据、事实理由以及利弊,寻求各方合法合理的平衡点,最终达成和解,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承办人有感
法律行为贯穿我们日常生活,各种法律关系伴随着我们生产生活。当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一些纠纷时,或是出于对自己主张的自信、或是嫌走法律程序繁琐,很多人选择采取私力救济的手段,但最终事与愿违,反而使矛盾激化。私力救济需谨慎,依法维权方是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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