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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手机索要3000元“好处费”……可能构成侵占罪!

2023-10-17 10:17:07

捡到手机索要3000元“好处费”……可能构成侵占罪!

来源:息烽县人民法院

据息烽县人民法院消息:此前,晏某某在息烽县九庄镇杉林村一水库旁钓鱼时丢失一部华为mate40 pro手机。发现手机遗失后,晏某某通过手机定位发现自己遗失的手机在该村村民聂某某住处,便拨打其电话要求其返还手机,但聂某某在电话中提出要求:“晏某某给付3000元‘好处费’后才同意返还手机。”后双方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归还手机的一致意见。

  近日,晏某某向息烽县人民法院九庄人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聂某某归还其遗失的华为手机一部并承担追索手机产生的费用1200元。


审理结果:

  最终经法官调解劝说,聂某某主动将手机返还给晏某某。为表示感谢,晏某某主动发了480元红包给聂某某,作为手机遗失期间的管理费。

问题来了!!!

捡到手机后索要好处费是否违法呢?



律师解读:

  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吕吕给出以下解读:

  捡到手机等财物后,索要必要的因保管产生的合理费用,并不违法。但是,捡到手机等财物后索要巨额好处费涉嫌违法,可能被追究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失主(权利人),拾得人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拾得人因保管财物合理支出的费用,失主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相关法条延伸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若拒不返还数额较大,可能构成侵占罪。

  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吕吕认为,拾得遗失是对他人财物的合法占有,但是不能据为己有,如果据为己有,涉嫌构成侵占罪。若拒不返还,可能构成侵占罪。

相关法条延伸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醒: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拾得遗失物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返还,既是美德也是法定义务。 法律保障当事人的合理诉求,但切勿贪图小利,超出法律之外责难相对方,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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