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停车棚内电动车自燃,烧毁他人车辆,谁担责?
2023-11-12 09:41:52

来源: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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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苑小区地上停车场车棚内发生火灾,造成停车场内汽车、电动车、摩托车、自行车共20辆被烧毁。后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相应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停车场过火区域南面由西向东数第三辆电动车东侧,起火原因不排除摩托车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经消防救援大队调查询问,涉事电动车为张某所有,系二手踏板车;某苑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在起火后十分钟左右赶到火灾现场进行灭火;李某系某苑小区业主,事发之前将其所有的小型轿车长期停放在小区地面停车场小车临时车位处便外出务工,事发时未赶至火灾现场,后经专业机构鉴定其小型轿车车辆评估为50000元,李某为此花费评估费2000元。(来源:湖南法院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认定侵权责任,酌情判决张某承担55%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35%的责任,李某自身承担10%的责任。
本案分析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区停车棚内电动车自燃导致临时车位处的小轿车被烧毁,某苑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公共区域内的停车棚负有管理监管维护的职责义务,应及时召开防火巡查活动,在火灾发生时未及时发现停车棚内着火并未用专用设备进行抢救,对消防设施的管理及活动存在不足,未充分尽到涉案小区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错。
张某作为电动车所有权人,未及时对其电动车进行维修监管,导致电气线路发生故障引发火灾而波及他人车辆,使他人车辆损毁,具有过错。
李某作为小轿车所有权人,将车辆停放在小区临时停车位即外出务工,未在火灾发生时及时进行挪车,对自身损失的扩大存有一定的过错。三方均对本案的损失具有过错,应当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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