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身患重大疾病致生活困难的,离婚时能否向对方主张经济帮助?
2023-12-25 09:38:11
来源:黄梅普法
一方身患重大疾病致生活困难的,离婚时能否向对方主张经济帮助?近日,枝江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此类案件。
案情简介
2011年1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一子,但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打闹,双方隔阂越来越深,感情渐行渐远。2017年被告李某前往深圳姐姐家中,二人分居至今。原告张某认为双方长期分居且无法沟通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已无和好可能,于是向枝江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被告李某对离婚表示同意,但在法庭上声泪俱下陈述其难言的苦衷,原来自2017年起李某被诊断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后,长期需靠服用药物维持身体,无法从事较重体力劳动,只能在姐姐家帮忙带小孩,生活全靠姐姐帮扶,离婚后更将失去依靠,故要求原告张某给予适当经济帮助。
调解结果
鉴于被告李某因患病,经济条件无法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其情形符合离婚时经济帮助的法律规定,另外,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角度考虑,应当对李某的诉求予以支持。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对张某通过耐心细致释法明理,劝导其换位思考并承担起应尽的责任,最终原告张某同意给予相应经济帮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我国婚姻法三大离婚救济制度中的兜底条款,本质上是对生活困难一方基本生存权益的保护,提供因离婚而受到损害的基本生存权益救济途径。
适用离婚经济帮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一方生活困难。在审判实践中,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是否存在生活困难情况进行认定,以下情形可认定为生活困难:(1)一方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或收入来源有限,以其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2)一方因患病,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不足以覆盖其基本医疗需要,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3)一方没有住处的。此处的住处,既包括该方自己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也包括其租住或享有居住权的房屋。
二、离婚经济帮助仅可在离婚时提出,并以另一方有负担能力为前提。(1)适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时间受到严格限制,仅限在离婚时提出,生活困难的认定需以离婚时的实际情况为准。对于一方在离婚时不存在生活困难现象,离婚后生活困难的情况,另一方不负有给予经济帮助的义务;(2)离婚经济帮助必须以提供帮助一方有负担能力为前提,提供帮助一方既能以其个人财产及分得的财产维持其自身正常的衣食住行等生活基本需求,也能在此基础上给对方提供住房、金钱或其他经济上的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有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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