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抖音上辱骂他人?法院这样判!
2024-02-02 11:06:17

来源:遮岛镇人民政府
当下,短视频平台已成为大众记录生活、分享感悟的重要媒介。但,是否所有内容都能随意发布?若侵害到他人合法权益又该怎么办?近日,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发抖音视频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邻里矛盾引发打架、名誉权纠纷
张某某、余某某夫妇与周某某、余某甲系同村村民,双方因邻里关系存在矛盾。2023年8月3日,张某某、余某某与周某某等人发生冲突,双方及亲属间互有推扯。当日纠纷已进行报警处理。事后,周某某在其个人抖音账号发布视频及图片,并配有“被余某某母狗打”“我骂个疯狗”“都是一家乞丐”“像狗屎一样出了名”“野狗”“正宗野狗”“疯狗”“几条野狗”等评论,引发大量点赞和评论。余某甲以另一抖音账号转发周某某发布的抖音,并在评论区发布“喂狗么还会摇尾巴”“那种疯狗都配亲戚”“那五六条疯狗下来咬人”等评论。
张某某、余某某及其亲属等人发现上述情况后,于2023年9月7日向沾益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同时在两被告抖音号公开赔礼道歉,公示期30日;判决被告消除影响(删除抖音号有关于原告的相关视频),并恢复原告名誉。
法官查明实事裁判是与非
沾益法院受理该案后,通过开庭审理、当事人举证质证查明以上事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某在案涉纠纷发生多日后,利用其抖音账号在抖音平台公开谩骂原告方,余某甲在评论区进行谩骂,二被告言词对原告方的人格造成侵害,侵犯了其名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二被告应当各自在其抖音平台上删除所有发布的言词、评论及视频以及赔礼道歉进行消除影响。删除范围应系案涉被告发布的抖音图片及视频中所有涉及谩骂原告方的言词、评论及有关原告的视频,且不得再新发布各种谩骂、辱骂原告方的视频及言论。
根据本案双方纠纷的实际,本院酌情确定二人在其抖音账号赔礼道歉公示的期限为15日。判决:一、由被告周某某删除其抖音号中有关于原告的相关视频及所有涉及谩骂原告的言辞及评论。二、被告周某某应立即停止侵权,并在其个人注册的抖音号对谩骂原告的行为进行道歉;公示期为15日。三、被告余某甲应立即停止侵权,并在其个人抖音号对谩骂原告的行为进行道歉;公示期为15日。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在网络上无故散播编造不实谣言构成名誉侵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害的民事责任。
开放、共享的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自由,但言论自由应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限度,应当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不得因此而损害他人名誉。网民应当受到道德的规范和法律的制约,发布言论应当实事求是,遵纪守法,理性发声,文明用网。如果罔顾事实,不分青红皂白做“键盘侠”,甚至为泄一时之愤,逞口舌之快,侵害他人名誉权,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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