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非家庭成员也能受保护吗?
2024-03-12 15:58:05

来源:包河区淝河镇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王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发生矛盾后自愿解除同居关系。随后一年里,王某持续不断骚扰张某及其近亲属,张某曾于2021年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受理该案后对王某进行了批评和训诫,王某当庭签署保证书,张某遂撤回申请。2022年1月,张某以王某并未履行保证,持续通过短信骚扰张某及其家人,还自称是张某的丈夫,骗取张某所在单位保安的同意后进入张某单位,接触、骚扰张某为由,再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解读
(一)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王某与张某虽非家庭成员,但二人原为男女朋友,在一起同居共同生活,因此可以参照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执行。王某在与张某解除同居关系后,持续骚扰张某,在当庭签署保证书后,仍多次向张某发送骚扰短信、前往张某所在单位发放传单等,张某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法院遂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王某接触、骚扰、威胁张某及其近亲属,禁止王某接近、进入张某的住所地及工作场所。并通过庭所联动机制和平台,向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及张某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派出所进行了送达,提请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后回访了解到王某无视禁令殴打张某,导致张某全身多处轻微伤痕,并摔坏张某手机,还持续发送骚扰短信。法院及时启动庭所联动机制,王某住所地的派出所以王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对其做出行政拘留的处罚。
(二)什么是家庭暴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明确“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关于家庭暴力的行为种类,《规定》进一步作出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
(三)遭受家暴有哪些求助途径?
1、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警;2、拨打12348法律援助热线;3、拨打12338妇联在线咨询、求助;4、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村(居)委会、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四)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保证诉讼程序正常进行,人民法院依申请,结合申请人可能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相关证据,作出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民事裁定,即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般由受害人本人提出,但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的,也可由受害人的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申请。人民法院在受理后七十二小时内即应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内容包括: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4.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5.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6.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被申请人如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被处以训诫、罚款、拘留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进一步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加大了刑事打击力度,增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尽管男女平等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不可否认的是女性在婚姻家庭中仍处于弱势地位,家庭暴力是很多女性的梦魇、婚姻的杀手,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摧残着受害人的精神健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防止家暴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沉默并不能阻止家庭暴力,面对家庭暴力,女性要勇敢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法院依申请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能够为遭受到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及其子女和近亲属提供安全保障,为家暴受害者撑起法律的“保护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第四条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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