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家庭暴力该怎么办?怎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4-03-15 15:07:03

来源: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女子遭遇家庭暴力
张丽(化名)和陈威(化名)经人介绍相识,相处一年后举行婚礼。婚后陈威经常和张丽争吵,甚至恶语相向、大打出手。前不久,两人又因小事吵了起来,陈威对张丽一顿暴打。“不能再这样下去了!”今年2月中旬,张丽来到大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法院发出“保护令”
让法官没有想到的是,陈威竟难以控制自己的行为,当庭对张丽语言恐吓、暴力殴打,还威胁张丽的人身安全。面对此种情况,张丽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走访张丽所在的村委会后,结合相关证明材料,法官认定张丽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法定条件,并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定:禁止陈威对张丽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陈威骚扰、跟踪、接触张丽及其相关亲属;禁止陈威进入张丽的住所。如陈威违反上述禁令,将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时,将对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了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张丽声泪俱下,她说,自从结婚以后,自己就饱受家庭暴力之苦。她呼吁女性朋友,在遇到家庭暴力时,一定不要忍气吞声,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家庭关系中一旦出现暴力危险,当事人一定要懂得采取措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用法律为自己“撑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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