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的车质量有问题但过了质保期还能要求退换并解除合同吗?
2024-03-18 17:53:04

来源:乌铁中法
68万余元的豪车出现故障,多次大修后仍影响使用,车主该如何维权,车辆买卖合同可以撤销吗?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
2018年4月,阿华(化名)花68万余元,从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辆宝马车。
车辆质保手册载明:车辆质量保证期限自销售之日(以开具发票之日为准)满3年或行驶里程达6万公里之日为止,两者以先到者为准。
使用一段时间后,车辆开始出现故障。2020年12月21日,阿华将车送至该公司指定地点维修,后又于2021年3月、5月多次维修,但还是无法正常使用。
阿华向该公司投诉,要求更换车辆或者退车,对方以车辆已使用且过质保期为由,拒绝了阿华。
2022年5月,阿华将该公司起诉至水磨沟区法院,请求判令解除《汽车买卖合同》、返还购车款。
庭审中,该公司提出抗辩意见:《汽车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且车辆已使用几年,起诉时已过质保期,不同意解除合同。
法院查明,2018年4月至2021年5月,该宝马车经过多次维修。阿华陈述的车辆变速箱漏油、自动启停后熄火、发动机报警等问题,与车辆维修记录相符。经自治区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该宝马车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
释法
法院认为,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前的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据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汽车销售公司在车辆质保期内没有将车辆修好,最终导致车辆不能正常使用。也就是说,阿华购买车辆的使用目的无法实现,其要求解除车辆买卖合同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阿华购车后用了两年多,应当扣除相应补偿费用。
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计算案涉车辆的使用补偿费为20万余元。该笔补偿费应当从购车款中扣除,所以汽车销售公司应向阿华退还购车款48万余元。
2023年7月,法院判决阿华与汽车销售公司的合同解除,汽车销售公司退还阿华购车款48万余元,阿华返还宝马车。
该公司不服,向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乌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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