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纠纷案
2024-06-17 19:40:11

来源:北京大兴人民法院
2013年,委托人登记结婚,因其为再婚且有一女,婚后未再生育。委托人的配偶有一处年久失修的宅基地上房屋,因经济能力不足,便与委托人的女婿协商合建,双方签订协议约定新建房屋各自享有50%份额。后委托人因生活习惯差异决定离婚,双方未就案涉宅基地上房屋的归属达成合意。
律师介入案件后,就案涉房屋的具体状况和布局进行勘查,确定了委托人应享有居住权的范围。与此同时,详细查阅了案涉协议,考虑到女婿也并非案涉房屋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决定以借款为由主张合资建房的款项。在此基础上,律师全面整合案件证据材料,形成代理方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庭审中为委托人一方的权益据理力争。
经审理,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决案涉房屋中的五间房屋由委托人享有居住权,委托人的前夫向委托人的女婿返还10万元。对方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