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网络水军”实施“流量造假”,杭州互联网法院当庭宣判予以严惩(三)
2024-07-07 17:49:28

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联合国高级别人工智能咨询机构中方专家
张凌寒
互联网虚假信息的治理,是构建良善清朗舆论环境、保障公民知情权等合法权益、维护网络公共秩序的关键所在。长期以来,由于互联网虚假信息的识别成本、维权成本、处理成本较高,普通网民和利益相关方难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网络平台的公共治理和净化机制难以有效运作。本案通过激活公益诉讼制度,对互联网虚假信息治理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提出了一系列创新性的法律适用和责任认定方案,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
首先,本案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虚假信息的认定标准。本案中,检察院认为“网络水军”开展的“转评赞”“直发”“投诉举报”等业务,属于流量造假和信息干预行为,构成了互联网虚假信息。杭州互联网法院指出传播网络虚假信息应当包括通过人工或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虚假注册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干预信息呈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破坏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秩序的违法行为。这一认定突破了既往判例对虚假信息仅限于捏造、虚构、扭曲的失真信息的狭义理解,站在互联网平台和用户的视角考虑普通网民的认知和需求,将通过技术手段操纵信息呈现的行为纳入虚假信息的范畴,体现了对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全面把握,有利于捍卫民众的合法权益与对网络空间的信任。
其次,本案对网络虚假信息民事责任的认定进行了有益探索。在损害赔偿部分,检察院综合考虑了虚假信息对经济秩序和治理秩序的损害,既衡量了不特定用户受到误导的利益受损,也注意到对网络交易秩序和交易成本的伤害,对虚拟空间中的“数据污染”进行了鞭辟入里的分析,对于今后类似案件裁判与网络空间治理机制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杭州互联网法院立足于网络虚假信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做出了100万元的赔偿金额,有助于形成对此类行为的有效震慑,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
最后,本案对公益诉讼在虚假信息治理领域的应用提供了示例典范。本案是一起检察机关出于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利益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立案,体现了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和程序要求。本案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对法律未明确列举的检察公益诉讼类型的解释应符合立法条文原意,秉持稳妥、有序、积极、开放的态度,应综合考量案件涉及的公共利益属性、危害程度的突出性、现实的急迫性和必要性等。希望该案可为今后类似的公益诉讼案件提供操作范式,鼓励各地司法机关主动行使职权、捍卫网络公共秩序与民众合法权益,推动网络法治建设。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
刘晓春
网络空间的信息内容治理是网络生态治理的核心环节,也是网络治理能力和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对于通过检察民事公益诉讼途径展开网络生态治理进行了开创性的探索,为网络综合治理的体系化建构提供了重要的实践范本。
网络“水军”行为导致虚假信息在网络空间蔓延,阻碍多种公共治理目标的实现,如内容治理、犯罪防范、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对于公共利益造成了明显的损害。被告通过流量和内容造假等手段,对于特定公众人物、特定话题等涉及公众舆论的内容干预其呈现方式,在舆论导向、信息传播、观念引导、价值宣扬、特殊群体保护等方面都会破坏健康、良性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环境,损害网络空间整体秩序的可信度、安全感,导致整体交易成本上升,正常的交易秩序遭到破坏。在人工智能技术被广泛应用的时代,“水军”行为造成的公共利益损害更加凸显,亟需建构有效的综合机制进行有效打击和全面治理。
滨江区检察院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对网络“水军”违法行为进行主动出击,维护公共利益和网络空间生态秩序,体现了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主动担当,也为网络空间内容治理探索了检察公益诉讼新模式。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判决中明确了网络“水军”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公益侵害属性、损害赔偿计算等法律适用规则,为网络虚假信息内容治理的民事公益诉讼路径首次确立了司法标准,为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司法保障提供了典型案例,对于网络空间治理的体系完善、清朗网络空间的综合保障机制建构,都给出了具有重要示范性的司法保护实践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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