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行贿受贿会怎么判刑?
2024-08-18 14:49:55
来源: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
基本案情
2005年至2016年,被告人郑某某担任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聂某某等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聂某某某等21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05.9904万元。其中,2008年12月,郑某某承诺协调相关部门给聂某某拨付长白广场园林景观工程尾款,收受聂某某50万元。2009年,郑某某再次接受聂某某请托承揽长白县污水处理工程和长白县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聂承诺会给予郑好处。2012年7月29日,聂将500万元转入郑某某提供的银行卡。
法院审理
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决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聂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聂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典型意义
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对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部署,持续加大对行贿的查处力度。本案中,聂某某为获取工程巨大利润不惜铤而走险,为权力寻租留下一定的空间,严重影响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受贿人、行贿人,让行贿人付出应有的代价。同时,释放坚决判处行贿的强烈信号,给潜在的行贿者有力震撼,引导市场主体自觉规范从业行为,共同营造公平竞争、诚信法治的良好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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