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规网

免费预约专业律师咨询

最近一小时有 680 人预约

联系方式*

咨询类型*

经济纠纷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通用咨询 房屋租赁纠纷 劳动工伤纠纷 公司法务纠纷 医疗纠纷 征地拆迁纠纷 涉外法务纠纷 鉴定

问题描述

您的称呼

为保证服务质量,允许推荐给更多优质商家为您提供服务,并已阅读 《隐私协议》

刑法第392条: 介绍贿赂罪

2024-11-17 21:54:52

刑法第392条: 介绍贿赂罪

来源:人民法院报


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释义阐明

《刑法修正案(九)》对本条第一款的修改是增加了“并处罚金”的规定。由于受贿、行贿和介绍贿赂是一个贿赂犯罪链条,行贿犯罪此次都增加了并处罚金的规定,介绍贿赂同样需要增加并处罚金。1979年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将受贿、行贿和介绍贿赂在一条中作了规定,为了有利于法律的执行和对犯罪行为的惩处,1997年修改刑法时将受贿、行贿和介绍贿赂分别各条作了规定。当时考虑介绍贿赂也是形成受贿罪的一个环节,犯罪人在追诉前能够主动交代其他犯罪行为,有处于查处受贿犯罪,所以,增加了一款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这样规定,既可以及时惩处受贿犯罪,也给介绍贿赂人改过自新给予出路,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种体现。


第一款是关于介绍贿赂罪及其刑罚的规定。介绍贿赂罪是指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促使贿赂得以实现的犯罪行为。

首先,行贿人主观上应当具有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故意。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介绍贿赂的故意,即不知道请托人有给付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意图,而从中帮忙联系的,即使请托人事实上暗中给予了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该介绍人也不构成介绍贿赂罪。

其次,行为人在客观上具有介绍行贿人与受贿人沟通关系,促使行贿实现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条件,根据本条规定,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为了更准确地适用法律,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介绍贿赂犯罪的立案标准作了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案)中规定,“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三次以上或者为三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二款是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犯罪行为,实际上是检举、揭发了行贿、受贿双方的犯罪行为,对于司法机关收集证据,查明贿赂犯罪事实,惩处贿赂犯罪将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款规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款对介绍贿赂犯罪的从宽处罚规定比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即《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行贿犯罪的从宽处罚规定还要宽,也就是说,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就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需要受犯罪较轻等情节的限制。由于介绍贿赂是介于受贿和行贿二者之间的行为,属于牵线搭桥的人,其社会危害性比直接行贿人轻,所以,法律对介绍贿赂犯罪的处罚规定比行贿犯罪的处罚规定轻。这一规定有利于固定贿赂犯罪的证据链和查处贿赂犯罪,也给介绍贿赂人一个从宽处罚和改过自新的机会。

构成要件

一、概念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即为行贿受贿双方“穿针引线”,促使双方相识相通,代为联络,甚至传递贿赂物品,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的行为。介绍贿赂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如果只是口头表明引见,并没有具体实施撮合行为,或者已经使行贿、受贿双方见面,由于某种原因,贿赂行为未进行的,均不能构成介绍贿赂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撮合的是行贿、受贿行为而有意为之。一般都具有从中谋取私利的目的对于出自亲友关系,或者其他非物质利益的考虑,自愿介绍贿赂的,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其中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严重的,也可以不按犯罪论处。

认定要义

一、罪与非罪的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介绍贿赂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如果介绍贿赂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所促成贿赂行为给国家、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介绍贿赂的手段恶劣,如设圈套、逼迫利诱,促使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贿赂的;介绍贿赂多人、多次,以及介绍贿赂个人得到“好处”数额巨大的等情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规定的有关立案标准可作实践中的参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介绍贿赂罪和行贿、受贿罪帮助犯的区别

司法实践中,对于介绍贿赂行为与成立行贿、受贿帮助行为的区分在有些情况下十分困难。广义上讲,介绍贿赂行为确实在客观上可以视为行贿或者受贿的帮助行为,但刑法将介绍贿赂单独规定为一种较行贿、受贿更轻的犯罪,就只能对认定介绍贿赂罪的客观行为要件进行严格的限制,否则过于扩大介绍贿赂行为涵括的范围不当容易导致将部分依照刑法总则有关共犯规定应属于行贿或者受贿帮助犯的行为也纳入介绍贿赂罪的评价范畴。基于此介绍贿赂罪应一般限于所谓在行、受贿双方之间的引见、沟通、撮合等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积极参与到具体的行贿行为、受贿行为如积极为行、受贿行为完成创造条件、制造便利,甚至为自己谋取某些不正当利益或者参与一方受贿分成的,已超出介绍贿赂所能评价的范畴,可以成立行贿或者受贿的共犯。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9月16日起施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七)介绍贿赂案(第392条)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附则

(一)本规定中每个罪案名称后所注明的法律条款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

(二)本规定中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接近该数额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本规定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

(四)本规定中有关挪用公款罪案中的“非法活动”,既包括犯罪活动,也包括其他违法活动。

(五)本规定中有关贿赂罪案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六)本规定中有关私分国有资产罪案中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有关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与本规定有重复或者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本条第 2 款规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介绍贿赂人自首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介绍贿赂人作为行贿、受贿双方之间牵线搭桥的人对整个贿赂犯罪的过程了解得十分清楚,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犯罪行为,实际上也是检举、揭发了行贿、受贿双方的犯罪行为,对于司法机关收集证据查明贿赂犯罪事实,惩处贿赂犯罪行为有着重要的作用,体现了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


0

相关推荐

留言咨询

025-82226665

常见罪名

委托律师

法律服务流程

登录zhenggui.com发布协作需求

律师沟通一致 接受协作

发布者支付协作费用

律师完成协作 发布者确认完成情况

协作完成 律师收到协作费用

帮助中心

正规网专业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合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劳务、财务、知产、股权结构、业务模式与调查应对等方面的合规)等法律中介服务。

邮箱:gh@zhenggui.com | 电话:025-82226665 |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越洋国际1818

Copyright © 2022-现在 WWW.ZHENGGU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正规网 版权所有

南京正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2022016490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