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六条:属地管辖权
2024-11-25 10:06:59

来源:法治日报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刑法对地域的适用范围的规定。
立法背景
刑法作为一部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对人的适用范围、对地域的适用范围和时间适用范围。也就是规定对什么人、在什么地域、在什么时间适用的问题。本条是对地域的适用范围的规定,即通常所说的地域管辖原则,主要是体现国家主权的要求。地域管辖原则是刑法的基本管辖原则,各国刑法基于主权原则一般都规定了地域管辖原则作为刑法主要的、基本的管辖原则。
条文解读
本条共分为三款。
第一款是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无论受害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拐卖外国妇女到我国境内被查获的,应当根据刑法第六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定罪处罚。
这里所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1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陆地下的地层;2领水,即内水(内河、内海、内湖以及同外国之间界水的一部分)和领海(我国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及其以下的地层;3领空,即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间。
这里所说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主要是指刑法第十一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刑法第九十条关于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变通或补充刑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中作出的特别规定,如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的有关规定等。
第二款是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适用我国刑法的规定。根据国际法一般原则,挂有本国国旗或者在本国注册登记的船舶、航空器,属于本国领土的延伸,不管其航行或者停放在哪里,对在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的犯罪,都适用旗国的法律,即国际法上的旗国主义。一些国际法对旗国主义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如《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十五条规定,各缔约国在以下情况应具有管辖权:“(一)犯罪发生在该缔约国领域内;(二)犯罪发生在犯罪时悬挂该缔约国国旗的船只或已根据该缔约国法律注册的航空器内。”
又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四十二条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在下列情况下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立对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的管辖权:“(一)犯罪发生在该缔约国领域内;(二)犯罪发生在犯罪时悬挂该缔约国国旗的船只上或者已经根据该缔约国法律注册的航空器内。”我国民用航空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发给国籍登记证书。”本条所说的“船舶”和“航空器”(包括飞机和其他航空器),既包括军用也包括民用。我国的船舶、航空器,即使航行或停泊在我国领域以外,也仍属我国管辖,在这些船舶、航空器内犯罪的,也应适用我国刑法予以追究。
第三款是关于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不是同时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如何适用刑法的补充性规定。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都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如何适用我国刑法,本条第一款已作了规定。对于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只要有一项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应当适用我国刑法。一部分行为或者一部分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的,我国刑法也有管辖权。这一款规定是对“领域内”犯罪的进一步明确,更有利于打击犯罪,更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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