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三条:犯罪的概念
2024-11-30 19:09:23

来源:人民法院报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
立法背景
作为一部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当然首先需要明确犯罪的概念。刑法对犯罪的概念作出定义,明确揭示了犯罪的本质,有助于准确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也有助于正确理解刑法分则关于各种具体犯罪的规定。1979年刑法第十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本条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在“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后加上了“安全”,从而对国家安全的表述更为准确,也与刑法第二条关于刑法任务的有关表述相一致。同时,将“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修改为“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情况的变化,也与分则关于国家安全罪的有关表述相协调;二是在“破坏社会秩序”后增加“经济秩序”,以包括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有关内容,使得刑法保护范围的表述更为完整和准确;三是将“全民所有的财产”修改为“国有财产”,并将“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中的“合法”删去,以适应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以及改革开放以来公民私人财产不断增加的实际情况,用语也更加准确和简练。
条文解读
本条包含两层意思:
1.规定了哪些行为是犯罪。根据本条的规定,犯罪必须是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行为:
(1)具有社会危害性,即行为人通过作为或者不作为,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根据本条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包括: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行为;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的行为;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行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行为,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2)具有刑事违法性,即犯罪行为应当是刑法中禁止的行为。危害社会的行为多种多样,由于各种危害行为违反的社会规范不同,其社会危害程度也不同,不是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都是比较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3)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即犯罪是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违法行为,不一定都构成犯罪,只有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才是犯罪。危害行为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的基本区别。以上三点是犯罪缺一不可的基本特征。
2.规定了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例外情况。这是对犯罪概念的重要补充。它是从不认为是犯罪的例外情况说明什么是犯罪,进一步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本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即行为人的危害行为虽属于刑法规定禁止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其社会危害尚未达到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程度,法律不认为是犯罪。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这一规定,把大量虽然形式上符合刑法所禁止的行为的特征,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明显轻微的行为排除在了犯罪之外。
有的意见认为,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具有中国特色,表明构成犯罪所需要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实质判断标准。这样规定,有利于区分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分别采取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其他处理措施,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减少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在运用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认定犯罪的过程中,特别是在确定罪与非罪的问题上,需要综合考虑本条“但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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