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只用半张脸是否侵犯肖像权?
2024-12-19 17:38:44

来源:藁城普法
在当今商业广告铺天盖地的时代,肖像的使用在广告宣传中屡见不鲜。然而,当广告中仅出现人物的半张脸时,这一行为是否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呢?从司法局的角度出发,我们将通过详细案例深入剖析这一复杂且备受关注的法律问题,为公众提供清晰的认知,以保障公民肖像权与商业广告活动的合法有序开展。
一、案例分析
案例一:艺术创意广告与肖像权争议
某知名时尚杂志为了推广其新一期的刊物,策划了一组极具艺术感的广告宣传照。在其中一张照片中,邀请了一位当红模特参与拍摄。照片呈现的是模特的侧面轮廓,仅能看到半张脸,模特的头发巧妙地遮挡了另一半脸,整体画面富有创意和视觉冲击力,旨在传达一种神秘、时尚的氛围。
这组广告在各大社交媒体平台和线下广告牌广泛投放后,引起了众多网友的关注和讨论。然而,该模特却在看到广告后提出异议,认为杂志未经其明确许可使用其半张脸的照片用于商业广告宣传,侵犯了她的肖像权。模特表示,虽然照片具有一定的艺术美感,但她对自己肖像的商业使用有严格的把控,且此次广告投放范围广泛,可能会对她的形象和职业发展产生潜在影响。
杂志方则辩称,他们在拍摄前与模特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协议中提到会使用模特的照片用于杂志及相关宣传推广活动,但未明确规定照片的具体呈现形式和使用范围。他们认为,这张照片仅展示了模特的半张脸,更多地是一种艺术创作元素的体现,而非传统意义上对完整肖像的使用,并且广告宣传也有助于提升模特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双方各执一词,最终模特将杂志方告上法庭。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深入审查了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拍摄的背景和目的、广告投放的效果以及对模特形象的实际影响等多方面因素。法院认为,虽然广告中仅使用了模特的半张脸,但从整体形象和公众认知角度来看,依然能够清晰地识别出模特本人,且该照片被用于商业广告宣传目的,具有明显的商业利益驱动。尽管双方有合作协议,但协议内容不够明确具体,无法涵盖此次争议情况。因此,法院判决杂志方的行为构成对模特肖像权的侵犯,需向模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并停止使用该争议照片进行广告宣传。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即使是在艺术创意与商业宣传相结合的情况下,使用人物半张脸的照片用于广告且未经明确授权或协议约定不清晰时,仍有可能侵犯肖像权。关键在于能否从展示的部分肖像中识别出特定人物以及使用目的是否为商业盈利。
案例二:公益广告中的肖像使用纠纷
某公益组织为了宣传环保理念,制作了一系列公益广告。在其中一则广告中,使用了一位普通市民在公园中捡垃圾的背影照片,照片中只能看到市民的侧脸轮廓,大约半张脸的样子。广告投放后,这位市民偶然间看到了自己的照片出现在广告中,认为公益组织在未征得他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他的肖像,侵犯了他的权利。
公益组织则表示,他们在拍摄这组照片时,是在公共场合进行的随机拍摄,旨在捕捉真实的环保场景和人物形象,以增强广告的感染力和说服力。他们认为,这是为了公益目的而使用,并且照片中并未完整展示市民的脸部,不会对市民的个人形象和隐私造成实质性损害。
市民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公益组织的拍摄初衷是为了推动公益事业,且照片的使用方式相对较为隐蔽,没有突出个人身份特征,更多地是作为一种群体环保形象的代表。然而,法院也指出,即使是公益广告,在使用他人肖像时也应当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道德规范,尽量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在这个案例中,由于公益组织未能事先取得市民的同意,虽然其行为的主观恶性较小,但仍构成了对市民肖像权的轻微侵犯。最终,法院判决公益组织向市民公开道歉,并对其肖像使用行为进行规范,确保今后在类似公益活动中遵循合法的肖像使用流程。
此案例表明,公益广告使用他人半张脸的肖像时,虽然可能因公益目的而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仍不能忽视当事人的肖像权,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否则也可能引发侵权纠纷。
案例三:网络广告与公众人物半张脸形象
某网络科技公司为了推广其新开发的一款社交软件,在网络广告中使用了一位知名网红的半张脸照片。这张照片是从网红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自拍中截取一部分后进行加工处理的,照片中的网红眼神明亮,具有很强的辨识度。广告文案与网红的形象相结合,旨在吸引年轻用户群体下载使用该软件。
网红在发现自己的半张脸被用于商业广告后,立即通过律师向网络科技公司发出侵权通知,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网红表示,自己作为公众人物,对自己肖像的商业使用有严格的合作标准和流程,网络科技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肖像,严重侵犯了她的权益,并且可能误导粉丝认为她与该软件存在代言关系,影响她在其他商业合作中的信誉和形象。
网络科技公司辩称,他们在网络环境中看到网红的照片后,认为其形象与软件的定位非常契合,且只是使用了半张脸,并非完整肖像,不构成侵权。他们还认为,网红作为公众人物,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照片本身就意味着一定程度的公开性,应该对他人的合理使用有一定的容忍度。
双方协商无果后,网红将网络科技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网红是公众人物,其在社交媒体上的照片具有一定的公开性,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人可以随意截取并用于商业广告目的。网络科技公司未经网红授权,使用其半张脸照片进行商业推广,且通过广告文案和图片处理方式使公众容易产生与网红代言相关的联想,这种行为明显侵犯了网红的肖像权。法院判决网络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相关广告,并赔偿网红高额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个案例凸显了公众人物在网络环境下肖像权的保护问题,即使是半张脸的肖像,在未经授权用于商业广告且可能误导公众的情况下,同样构成侵权,并且公众人物因其商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在肖像权被侵犯时可获得相应的高额赔偿。
二、重要提醒
从上述案例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重要提醒:
一是对于广告制作方和使用方而言,在使用人物肖像进行广告宣传时,无论使用的是完整肖像还是半张脸等部分肖像,都必须确保获得明确的授权。签订详细的肖像使用协议,明确规定肖像的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方式、是否允许修改以及商业用途的具体界定等内容,避免因协议漏洞或模糊不清而引发侵权纠纷。尤其是在涉及公众人物或具有较高商业价值的人物肖像时,更要严格遵循合法合规的流程,尊重他人的肖像权和商业合作规则。
二是对于个人而言,无论是普通公民还是公众人物,要增强对自己肖像权的保护意识。在公开场合发布照片或参与拍摄活动时,要谨慎考虑可能带来的肖像权风险。如果发现自己的肖像被未经授权用于商业广告或其他不当用途,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收集相关证据,如广告截图、发布平台信息、与侵权方的沟通记录等,以便在维权过程中能够有力地支持自己的主张。
三是在社会层面,要加强对肖像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让公众了解肖像权的内涵、外延以及在商业广告等领域的保护标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同时,广告行业也应加强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引导广告从业者合法使用肖像资源,促进广告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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