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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具体认定

2024-12-31 11:26:22

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具体认定

来源:人民法院报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2021年1月,被告人周某2次将装有坚果壳、食物残渣、药物外包装、快递外包装等生活垃圾的塑料袋,从东城区革新南路2号院2号楼20层抛下,将停放在2号楼西侧路边被害人路某某及被害人王某的车辆砸损。其中,被害人路某某的车辆损失经鉴定为人民币1685元。


法院审理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关于周某所称其未高空抛物,指控事实与其无关,不排除他人栽赃陷害的辩解,经查,在案被害人路某某的陈述与物证照片、聊天记录截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能够相互印证,共同证实周某高空抛掷垃圾致路某某车辆损毁的事实;被害人王某的陈述与证人王某某的证言、物证照片、聊天记录等共同证实周某高空抛掷垃圾致王某车辆损毁的事实。关于被告人所提法律适用错误、不构成犯罪的辩解,经查,周某作为拥有大学文化水平的成年人,明知将生活垃圾从20层楼的高处抛下将产生较强的破坏力,并可能对楼下停放的车辆或路过的行人造成财产损毁、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然而周某仍实施高空抛物行为,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高空抛物罪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本案事实发生在施行以前,鉴于高空抛物罪量刑更轻,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对周某的行为应当以高空抛物罪定罪量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周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周某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7日作出(2022)京02刑终93号刑事裁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随着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高楼住户数量不断激增,高空抛物事件接连不断。我国民事、行政法律针对高空抛物规制成效不足,高空抛物罪应运而生。高空抛物罪是情节犯,入罪标准要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对之应结合抛掷物品的种类、高度、次数及抛掷时间、地点、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加以认定。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周某2次从高空抛掷生活垃圾,抛掷高度为20层高,从此高度实施高空抛物行为不仅冲击力大、穿透力强,而且波及面积大,极易导致人身伤亡、财产受损等危害后果的发生,且被告人实施高空抛物行为具有随意性,明知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而任性妄为。且抛掷物品的种类包括坚果壳、食物残渣、药物外包装等,其行为虽未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但导致多名被害人车辆受损,故综合考虑到被告人周某高空抛物次数、抛掷高度、物品种类、主观恶性,在其行为没有造成重伤、死亡危害后果情况下,认定其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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