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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

2025-01-02 12:23:32

刑法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

来源:人民法院报


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规定。


立法背景

1.1979年立法的情况。1979年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2.1997年修订刑法和历次刑法修正对本条未作修改。“驱逐出境”是指对犯罪的外国人强迫离开中国国(边)境的一种特殊的刑事措施。它只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因此,刑法没有把“驱逐出境”列入一般刑种体系中,而作为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的特殊刑事措施作了规定。驱逐出境是世界上很多国家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的一种措施。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的国家主权以及司法自主权原则。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犯了罪,除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依法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一律适用我国刑法,接受我国的法律制裁。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维护我们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需要,决定是否判处将犯罪的外国人驱逐出境。


条文解读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具有两层含义,一是驱逐出境只适用于外国人,不适用于中国公民;二是刑法上的驱逐出境只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有侵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公民利益等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外国人在我国有犯罪行为的,依照我国刑法第六条关于属地原则的规定,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等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依照我国刑法定罪处罚,这也是我国司法自主权的体现。“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是指对于犯罪的外国人不是一律适用驱逐出境,而是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犯罪分子本人的情况,结合对外交往的形势和需要综合考虑。可以适用驱逐出境,也可以不适用驱逐出境;可以独立适用驱逐出境,也可以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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