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协议互换承包地,20年后还算数吗?
2023-03-17 11:31:27

来源:徐家坪法律服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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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徐家坪镇某村的罗某与李某系同组村民,上世纪90年代,为了方便各自的耕种,罗某与李某经口头协议,达成了承包土地互换协议。罗某将自己A处的1.5亩承包地,与李某B处的1.45亩承包地进行互换,但双方都未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进行变更登记。土地互换后,双方开始各自耕种互换后的土地近十年,后来李某去世,李某的儿子外出打工,便将土地撂荒多年。2022年,李某的儿子又打算复垦,但因地内长满杂草、荆芥、杂树等,复垦怕出力,便向罗某提出要换回自家原先的承包地,不再和罗某互换土地了。罗某不肯,双方逐发生纠纷,多次协商未果,罗某便申请村委会调解。
调解结果
经村委会调解,调解结果如下:一是罗某与李某在上世纪90年代互换土地的行为合法有效,应予维持;二是村委会同意将双方互换后的承包地登记在各自的经营权证书和承包合同书上,并报请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登记。
案情分析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首先,罗某与李某系同村同组成员,双方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口头达成协议互换土地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双方事实上履行土地互换长达二十余年,双方对互换土地的用途未作任何改变,因此双方的土地互换合法有效。李某去世后,李某的儿子不开垦自己撂荒的土地,想让别人开垦,以此为借口推翻二十年前的协议是不合法的,也是不合情理的,我国实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主要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内的家庭承包方式,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四荒地等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同时按现行的政策和法律,农村土地在增人和减人的问题上采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农户减人后,原则上不抽地,由户内其他成员继续经营”的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因此,李某虽去世,但互换后的承包地由儿子耕种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33条第一项“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二项“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第38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40条“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第50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会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33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第134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第135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136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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