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
2025-02-22 09:36:37

来源:网络
传销罪,准确来说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立案标准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内容如下:
人员及层级标准
一般情形: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比如 “dfc 鼎盛国际” 系列理财平台传销案,被告人曹某长等人开展的传销活动,数据库查询到的会员总数达 1070807 个,会员层级数为 27 层,符合立案标准。
特殊情形: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也应予立案追诉。
骗取财物数额标准:虽未达到上述人数及层级标准,但在传销活动中骗取财物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也应立案追诉。比如在一些以虚拟货币、原始股等为幌子的传销案件中,即使参与人数和层级未达标,但如果组织者、领导者通过欺骗手段骗取的财物累计达到二十万元以上,同样会被立案追诉。
其他严重情节标准
人员数量方面: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立案追诉。如 “万某合” 网络平台传销案,该传销组织共计吸纳会员 120 人以上,层级达 3 级以上,其组织者被认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资金数额方面: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
特定人员发展方面: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应予立案。
危害后果方面: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也会予以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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