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2025-02-22 09:45:39

来源:网络
团伙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与普通盗窃罪一致,主要从数额、行为次数和特殊情形等方面进行判定,具体如下:
数额标准
一般标准: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当认定为 “数额较大”,达到立案标准。比如在一些经济发展水平一般的地区,可能将盗窃公私财物价值 1000 元作为立案起点;而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可能会将标准定为 3000 元。
跨地区盗窃: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 “数额较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次数标准: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属于多次盗窃,不论每次盗窃财物数额大小,都应立案追诉。例如,一个盗窃团伙在两年内分别实施了三次盗窃行为,即使每次盗窃的财物价值都未达到 “数额较大” 的标准,但由于次数达到了规定要求,也会被立案。
特殊情形标准
入户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无需考虑盗窃财物的数额,一律立案。如团伙成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他人住宅实施盗窃,无论是否窃得财物,或者窃得财物价值多少,都构成盗窃罪,应当立案。
携带凶器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盗窃而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不论是否使用凶器,也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大小,均应立案。
扒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大小,都要立案。比如团伙在公交车、火车站等人流量大的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钱包、手机等财物,即使财物价值不高,也会被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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