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25-03-25 12:50:56

来源:网络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以下是其构成要件:
主体:一般主体,即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但行为人不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客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即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
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例如,张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1 年 1 月至 7 月,张静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徐州市以恒宇公司开发海南三亚山海房地产等项目融资为由,通过杂志广告等宣传资料及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并许以月息 6%、每六个月为还款周期的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资金,先后与 400 余人次签订了借款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计人民币 6800 余万元。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其不具有吸收存款业务的情况下,仍为恒宇公司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再如,戴某平等人以预定养老公寓床位为名向老年人非法集资。2013 年 1 月至 2018 年 3 月,戴某平与魏某升、徐某强、徐某刚、戴某擎等人通过设立夕阳红老年公寓市场部、夕阳红孝德广场、夕阳红旅行社等方式,共向 2100 余人吸收资金 1.36 亿余元。上述资金中,绝大部分被戴某平个人任意支配使用,仅有 744 万元用于养老公寓等日常经营活动,其余资金用于支付集资参与人本息、归还所欠的民间债务和银行贷款、销售团队提成以及个人挥霍使用,给集资参与人造成本金损失 9300 万余元。最终,戴某平因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魏某升等 4 名被告人因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一个月至二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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