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立案量刑标准
2025-03-28 12:17:24

来源:网络
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如下: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
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例子
韩某某徇私枉法案:韩某某原系屯昌县人民法院某审判庭庭长。2013 年,郭斌伙同他人持枪伤害他人,还私藏枪支。案发后,王某 1 应郭斌妻子请求,找韩某某帮忙对郭斌从轻处理。屯昌县人民检察院以郭斌涉嫌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提起公诉后,韩某某指使该案承办法官对郭斌从轻量刑,最终郭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韩某某的行为属于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构成徇私枉法罪。
杨某某徇私枉法案:杨某某原系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谢桥派出所所长。2022 年,杨某某明知张某某等人经营的足疗店存在组织卖淫情况,不仅未查处,还应张某某请托为其提供帮助。2021 年至 2022 年,杨某某在明知杨某甲、朱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仍指使辅警对二人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杨某某的行为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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