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和滥用职权罪的区别
2025-03-28 13:19:01

来源:网络
徇私枉法罪和滥用职权罪有以下区别:
主体不同
徇私枉法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机关中的工作人员,范围更广泛。
客体不同
徇私枉法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司法公正,主要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公正裁判等活动。
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涉及国家机关各项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行为发生场合不同
徇私枉法罪:主要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包括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
滥用职权罪:可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各种场合,不限于刑事诉讼领域,如行政管理、经济管理等诸多方面。
行为表现不同
徇私枉法罪: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主观故意内容不同
徇私枉法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徇私、徇情的动机,为了个人私利或感情而枉法。
滥用职权罪:行为人出于故意,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但不一定是出于徇私、徇情动机。
以下是相关例子:
徇私枉法罪:如王立军徇私枉法案。王立军身为重庆市公安局局长,明知薄谷开来有故意杀人重大嫌疑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通过指派亲信负责侦查该案、隐瞒重要录音证据、认可违反客观事实的侦查结论,甚至将监控录像硬盘交给犯罪嫌疑人处置等方式,妄图使薄谷开来免受刑事追诉,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司法公正,构成徇私枉法罪。
滥用职权罪:山东省潍坊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范福生,在担任高密市委副书记、市长,高密市委书记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决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构成滥用职权罪。其行为并非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对具体案件的枉法处理,而是在行政管理等多方面超越职权、违规决策,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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