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退赔款的范围
2025-03-31 16:18:55

来源:网络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退赔款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集资参与人的本金:这是退赔的主要部分,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非法吸收的公众资金的原始金额。例如,在重庆市垫江县的一起案件中,郑某某与邓某在 2014 年 6 至 11 月成立相关公司,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3796 万余元。2018 年法院判决责令二被告人退赔 376 名集资参与人共计 3796 万余元,这里的 3796 万余元主要就是集资参与人的本金。
集资参与人的实际损失:如果集资参与人因犯罪行为遭受了除本金之外的其他实际损失,如为追回资金支付的合理费用等,也应在退赔范围内。不过,在实际案例中,对于这类损失的认定和赔偿可能会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违法所得的财物及其孳息:犯罪分子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获得的一切财物,以及这些财物产生的孳息,如利息、红利等,都应当予以追缴并用于退赔。例如,被告人用非法吸收的资金购买了房产、车辆等财产,这些财产以及其产生的租金、增值等收益都属于退赔范围。在某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集资款使用人曹某若使用集资款购买了宝马牌汽车,那么该车辆拍卖后的变价款就应视为集资款的物化形式,应用于退赔集资参与人。如果该车辆是曹某在取得集资款前已合法拥有的财产,则不属于应当优先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涉案财物。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退赔款时,通常会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者获得回报后又重复投资的数额不予扣除,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同时,在共同犯罪中,主犯原则上具有共同退赔责任,从犯一般按实际违法所得退赃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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