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2025-04-02 13:30:07

来源:网络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具体包括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情形。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例如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等。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也依照此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一般情节: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情节严重: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案例
案情介绍:高某在一次与陈某、陈某豪打篮球时,因借球未果发生争执。随后高某从车上拿来一把刀,在冲突中将陈某手臂划伤,将陈某豪后背砍伤。经鉴定,两名被害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案件分析:高某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符合寻衅滋事罪中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的情形。其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院判决:法院认定高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为自首,且赔偿陈某、陈某豪损失并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最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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