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标准
2025-04-03 12:58:42

来源:网络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一般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严重”:
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 50 条以上的。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500 条以上的。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 5000 条以上的。
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
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特别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特别严重”:
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以下是一些相关案例:
邵保明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情:2016 年初,邵保明等五人以 “大叔调查公司” 名义,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出售各类公民个人信息,接单后向上家购买信息加价出售,邵保明获利 26000 元,康旭获利 8000 元,倪江鸿、王杰、陆洪阳各获利 5000 元。
裁判结果: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邵保明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 8000 元;康旭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4000 元;倪江鸿、王杰、陆洪阳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2000 元。
周滨城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情:2016 年 4 月,周滨城向他人购买浙江省学生信息 193 万余条,将其中部分信息出售给陈利青、刘亚等人,非法获利 65400 元。此外,刘亚等人也有向他人购买学生信息的行为。
裁判结果: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周滨城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4 万元;陈利青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10 万元;刘亚、陈俊、周红云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5000 元至 4000 元不等。
丁亚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情:2015 年初至 2016 年 6 月,丁亚光通过在不法网站下载的方式,非法获取宾馆住宿记录等公民个人信息,并上传至自己开办的 “嗅密码” 网站,供用户查询牟利,网站共有将近 2000 万条住宿记录,收取会员费 191440.92 元。
裁判结果: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认为丁亚光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属于 “情节特别严重”,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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