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
2025-04-03 13:25:42

来源:网络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虚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根据 2024 年 3 月 20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虚开税款数额 50 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较大”。
虚开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巨大” 的标准为虚开税额 500 万元以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包括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 300 万元以上的;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以下是一些案例:
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情:2019 年 11 月至 2021 年 8 月,丁某某注册成立多家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 46 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54 份,税款合计 3790997.78 元,价税合计 32952520.7 元,均已认证抵扣。案发后,丁某某于 2022 年 6 月 7 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涉税款大部分被受票单位予以补缴。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丁某某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案涉相关抵扣税款大部分被受票企业补缴等,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处丁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责令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邹某、赵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情:2019 年 - 2020 年期间,钱某(已死亡)聘请邹某、赵某管理多家公司,指使二人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对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邹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数额为 276240.56 元,赵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数额为 254332.91 元。二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有悔罪表现。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邹某、赵某的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二人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判处邹某、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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