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罪成立的关键哪三类核心证据
2025-04-07 13:31:55

来源:网络
遗弃罪成立的关键三类核心证据如下:
证明扶养义务存在的证据: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收养手续等能证明犯罪嫌疑人与被遗弃人之间具有法定扶养关系的文件。例如在韩某控告张某新遗弃案中,韩某系智障残疾人,其继父张某新与刘某结婚后,韩某随二人共同生活,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这一事实可通过相关证人证言、共同生活的证据等来证明,以此确定张某新对韩某负有扶养义务。
证明拒绝扶养行为的证据:可以是证人证言,如邻居、亲友证实犯罪嫌疑人长期不照顾被遗弃人,对其生活不管不问;也可以是相关的书证,如犯罪嫌疑人拒绝支付抚养费的书面表示,或者被遗弃人多次要求扶养而犯罪嫌疑人不予回应的信件、短信、微信记录等。比如在曹某遗弃案中,曹某将两个儿子委托给大哥抚养后,仅寄过 1000 元钱,之后拒不回来抚养孩子,政府工作人员及亲属多次联系他,他都拒绝履行抚养义务,这些电话记录、短信等都可作为证明其拒绝扶养行为的证据。
证明情节恶劣的证据:如被遗弃人因被遗弃而生活困难、生病得不到治疗、精神受到严重伤害等相关证据,包括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社会救助记录、精神鉴定报告等。像在姜某亮遗弃案中,姜某亮在父亲脑梗瘫痪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后,拒绝抚养,导致父亲独自生活最终因心脏病死亡,医院的死亡证明、姜某亮拒绝抚养的相关记录等都能证明其遗弃行为情节恶劣。
以下是一个完整案例:
吴某娟、吴某林遗弃案
案情介绍:2016 年下半年,吴某娟、吴某林因琐事发生矛盾,先后离开如东,将年幼无生活处理能力且有先天性心脏病的被害人吴某宇(2015 年 4 月 1 日生)遗弃给年迈且身患疾病的祖父母抚养,后二人均失去联系并长时间不履行对被害人吴某宇的抚养义务,严重影响被害人吴某宇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核心证据:
证明扶养义务存在的证据:吴某宇的出生证明,证明吴某娟、吴某林是其亲生父母,存在法定的抚养义务。
证明拒绝扶养行为的证据:祖父母的证言,证实吴某娟、吴某林将孩子留给他们后就离开,长时间不与家里联系,也不支付抚养费,对孩子不管不顾;还有当地村委会的证明,也能佐证二人长期未履行抚养义务。
证明情节恶劣的证据:吴某宇因先天性心脏病需要治疗,而祖父母年迈且身患疾病,无力承担医疗费用,导致吴某宇的病情得不到及时治疗,身体状况越来越差,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相关病历可以证明这一情况。
判决结果:公安机关以吴某娟涉嫌遗弃罪、重婚罪,吴某林涉嫌遗弃罪于 2019 年 10 月 15 日移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于同年 11 月 11 日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遗弃罪、重婚罪判处吴某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以吴某林涉嫌遗弃罪判处吴某林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