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及标准是什么
15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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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及标准如下:
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凡年满 16 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本罪主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动机通常是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如为了争霸 “势力范围”、报复他人等。
客观要件: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 一般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 3 人;斗殴主要指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
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即社会公共生活的安宁和正常秩序。无论在何种场所进行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均视为侵犯了公共秩序。
立案标准: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以及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下是一个案例:
案情介绍:某日凌晨 1 时许,被告人孟某看到一开出租车的朋友与被告人莫某、罪犯李某(已判决)、戴某(另案处理)、余某等人在一起,孟某不让开出租车的朋友拉李某等人,因此发生摩擦引发口角争执,孟某遂电话联系其朋友骆某来到现场。凌晨 2 时许,骆某到场后手持两把砍刀架在余某的脖子上,并让戴某等人蹲在墙角,孟某对戴某和莫某进行殴打。期间,孟某、骆某同路过的其他人发生冲突,莫某、戴某及余某趁机离开现场。其后,李某从路边拿了两个啤酒瓶(在地上砸碎一个),莫某、戴某也捡起啤酒瓶,三人用啤酒瓶子将孟某、骆某两人头部砸伤。经鉴定,骆某、孟某的损伤属轻伤一级。
法院判决: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某一方在与孟某等人发生冲突后,持啤酒瓶参与斗殴,其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判处莫某犯聚众斗殴罪,有期徒刑三年。而被告人骆某、孟某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特征,分别判处骆某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一年;孟某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在这个案例中,莫某一方在冲突中积极参与斗殴,符合聚众斗殴罪中积极参加者的角色,因此被认定构成聚众斗殴罪。而骆某和孟某的行为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未被认定为聚众斗殴罪,这也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不同犯罪构成要件的准确认定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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