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致人死亡赔偿标准
18天前

来源:网络
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标准如下:
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3 倍以上的,按照 3 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通常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 16 周岁的,扶养到 16 周岁。对年满 16 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 20 年;但是,60 周岁以上的,不超过 15 年;70 周岁以上的,不超过 5 年。
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 6 年。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以下是一个案例:
案情介绍:患者李某,因 “脑瘤、鞍区病变” 入住被告清华大学玉泉医院接受治疗,并接受 “鞍区肿瘤切除术”。术后,患者发生颅内感染、出血、脑水肿、脑疝等并发症,医方实施 “脑室外引流” 术,引流术后 5 小时,患者突发呼吸、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北京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尸检,鉴定患者的死亡原因为术后感染、出血并发脑水肿、脑疝死亡。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清华大学玉泉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李金侠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属轻微至次要原因。
判决结果:2023 年 6 月 29 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承担 30% 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共计 670,122.7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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