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意谋杀未遂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14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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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意谋杀未遂即故意杀人未遂,其认定条件如下: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除了法律规定的正当情形外,不得故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杀人的行为方式一般表现为作为,有时也表现为不作为。行为对象是他人,自己剥夺自己生命的自杀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误以为尸体为活人而加以杀害的,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 14 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杀人的动机各种各样,但动机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成立,可在量刑时予以适当考虑。
客观方面: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故意杀人的行为,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着手” 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杀人行为。“意志以外的原因” 包括多种情况,如杀伤力不足、行为本身的差误、被害人的竭力反抗、他人的干预、外界的影响、行为人自己认识上的错误等。
以下是相关案例:
王某某故意杀人案
案情介绍:2016 年,王某某因身体不适到某县人民医院就诊,认为医生刘某、门诊部医生张某某没有为其认真诊治,产生报复之念,购买铁锤、刀具伺机作案。同年 6 月 2 日,王某某持铁锤尾随刘某至县人民医院住宅楼门洞,趁刘某不备,持铁锤击打刘某头部三下,致刘某倒地后逃离现场。随后,王某某来到门诊部张某某办公室,持铁锤击打张某某头部,后逃离现场。刘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八级伤残;张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某某自认为被害人刘某、张某某未对其认真诊治,报复行凶,先后持铁锤击打二被害人头部,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已着手故意杀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杀人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周某故意杀人案
案情介绍:周某持菜刀对王某的要害部位进行多次砍击后逃离现场,王某因及时送医而得到救治,经鉴定,王某失血性休克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体表多处创口遗留愈合瘢痕累计长度 200cm 以上,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判决结果:周某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持刀多次砍击他人要害部位的行为,其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系未遂。
李秀故意杀人案
案情介绍:2024 年,李秀因与王军的感情纠纷,在王军的饮料里投放老鼠药,王军出现口腔出血、血尿等症状。经鉴定,王军只是轻伤。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李秀曾在网上频繁检索杀鼠药、农药、头孢混酒是否致死以及潜伏期多久等问题,还网购过一瓶水剂杀鼠药。李秀最初想买百草枯,因被禁止销售未买到。在发现被害人出现症状时,李秀没有采取任何施救措施。
判决结果:检察官认为,李秀虽然辩解没有杀人的故意,但从其各个时间段的搜索词条、连续多次的 “投毒” 行为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来看,李秀对王军的死亡结果具有积极追求的态度,具有杀人故意。最终,涟水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李秀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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