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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是否构成累犯的司法解释

8天前

缓刑是否构成累犯的司法解释

来源:网络

关于缓刑是否构成累犯,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而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由此可见,缓刑的执行方式与刑罚执行完毕有着本质区别。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指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但这并不是认定为累犯的情形。

案例一:张某缓刑期间再犯罪案例

张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在缓刑考验期内,张某并未吸取教训,又因与他人发生冲突,冲动之下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对方轻伤。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依据法律规定,撤销了张某的缓刑,将盗窃罪所判刑罚与故意伤害罪所判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理,并未认定张某构成累犯。这是因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不符合累犯要求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这一条件。

案例二:李某缓刑期满后犯罪案例

李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满后,李某以为自己从此自由了,便又心生邪念,参与了一起抢劫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仔细审查李某的犯罪情况。虽然李某在缓刑期满后再次犯罪,但由于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并非“刑罚执行完毕”,所以也不能认定李某构成累犯。法院对李某新犯的抢劫罪依法进行了单独量刑。

案例三:王某特殊累犯相关案例

王某曾因参与恐怖活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满释放后,过了几年,王某又参与策划了一起恐怖袭击事件。在此案中,尽管王某第二次犯罪距离第一次刑罚执行完毕已经过了较长时间,但由于其前后所犯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这类特殊犯罪,根据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王某构成特殊累犯。与普通累犯不同,特殊累犯不受“五年以内”时间限制以及前后罪必须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严格限制,只要再犯此类特定犯罪,就以累犯论处。

综上所述,缓刑一般不构成累犯。无论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还是缓刑考验期满后犯罪,都不符合累犯所要求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这一关键条件。只有在符合刑法规定的特殊累犯情形下,才会对相关犯罪人按照累犯进行论处,以体现法律对特定严重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和安全稳定。这也提醒司法实践中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正确认定累犯情形,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与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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