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
2023-03-29 14:15:28

来源:嘉兴文旅发布
一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5日下午,嘉兴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依法检查,发现其2022年3月中组织旅游团赴长兴城山沟景区一日游活动,该社员工无法提供旅游行程的合同,表示只有老年人参团免责协议。当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在2022年3月13日长兴城山沟景区一日游活动中,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违法事实成立。
二
处理结果
**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嘉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
法律评析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就组织旅游,其行为已扰乱了旅游市场正常经营秩序,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三)签约地点和日期;(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游客决定外出旅游,最重要的事就是签合同。旅行社作为特许行业,经营的旅行社业务有其特殊性,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前往异地活动,在旅游行程中,涉及吃、住、行、游、购、娱等环节,由于环境陌生,甚至语言不通,旅游者对旅行社高度依赖,具有人身依附性;旅游服务不同于普通商品,具有无形性,关于旅游目的地的相关信息,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称;与普通商品交易相比,旅游服务消费的特点是先付费,后服务。旅游者需预缴团款,随后才接受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如果旅游服务出现质量问题,维权难度较大。旅游中一旦发生意外或纠纷,如何保证游客的自身权益呢?那就是和旅行社签合同!旅游合同是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它在整个旅行游览过程中贯穿始终,对保护旅游者和旅行社合法权有着重要意义。旅游合同的签订,不仅有利于双方共同遵守和履行合同条款,而且可作为调解和仲裁投诉纠纷的法律依据。我们国家制定了《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对旅游合同方面都有了不少详细的规定,为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国家强制规定旅行社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存入质量保证金120万元;还要求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替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事故保险,以保证在旅游意外事故给旅游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能让旅游者得到赔偿。
旅游者参加旅游过程中,交通、住宿、饮食等都是由旅行社来安排,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这些服务质量和安全负责任。旅游合同对违约责任有一个明确的约定,是投诉索赔的依据。所以游客在出行前,要认真仔细地签好旅游合同,若旅游时发生意外或纠纷,它既是有力的证据,也是最有力的权益保障。
随着疫情好转,旅游业也快速复苏,甚至旅游消费出现爆发式增长情景,涉及旅游经营违法违规、旅游投诉举报等现象日趋多发,不管是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还是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等等这些违法乱象,旅游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监管,加大惩处力度,规范旅游经营秩序,为广大群众提供一个良好的旅游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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