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落实反恐规定,一加油站被处罚
2023-03-30 14:01:17
来源:反恐大队
近日,镇康县公安局反恐巡特警大队民警在对镇康辖区某加油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视频图像保存期限为72日,未达到反恐怖袭击重点目标单位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低于90日的规定。
该行为已经构成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八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法给予该加油站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八条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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