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要回来吗?
2023-03-31 11:02:19

来源:通辽市中院
在恋爱关系期间,男女相互给付财物的情况非常普遍,有的是因一方经济困难产生的民间借贷,有的是为表达爱意和联络感情的无偿赠与,有的是共同生活支出的必要花费。恋人因为关系亲密,处理金钱往来一般比较随意,借贷一般也不打借条,而双方一旦分手,金钱的纠纷很可能随之而来!今天,通辽市中院精准掌握“把脉”尺度,找准“痛点”,用司法温情化解了一场纠纷。
案情简介
双方当事人原为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女方向男方转账140200元,男方向女方转账52699元。后双方因生活中各种分歧不断发生激烈争吵,男方遂向女方提出解除恋爱关系,女方要求男方返还钱款,但双方就财产返还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女方将男方诉至法院。
通辽市中院了解到原被告在起诉前曾多次发生口角,双方负面情绪严重,就财产返还事宜又多次产生摩擦冲突,如果此次再审中不能及时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矛盾可能持续激化升级。
为了实现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法院一方面向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另一方面结合法、理、情进行思想疏导,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几经电话、“背对背”调解,法院又先后三次组织双方“会诊”,情、理、法并用,以情动人,打开心结;以法感人,晓以利害,力争内化于心,外化于形。最终,双方当事人各自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调整心态,达成调解意见并签订调解书。一起因恋爱引起的财产返还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在双方领取调解书时,为促使当事人尽早履行还款义务,承办法官遂对接执行法官,了解执行情况,并将案件调解结果告知执行法官,及时对被告督促执行,不仅进行法律讲解,还讲解了不履行被执行所带来的被动结果和法律责任,促使当事人第一时间履行调解书义务,案款全部履行完毕后,双方当事人都对承办法官表示了感谢,并相互握手以示友好。
法官说法
评判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的性质,主要取决于当事人双方在行为当时的意思表示,要看当事人往来金钱的金额大小、用途、经济能力等案件事实因素。这类金钱往来,既不可能一概属于赠与,也非统统都属于借贷关系,而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来确定。
其一,一方当事人为维护恋爱关系而进行大额的转账,且双方当事人并未存在任何婚约约定的,分手时考虑到转账方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从平衡双方利益出发,接受方应返还部分款项。
其二,在双方当事人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而购置房产等财产,当二人无法实现结婚目的时,给予方请求返还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其三,在恋爱期间,给予钱财的一方当事人无法证明案涉款项属于彩礼且双方不存在婚约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该款项视为对另一方的一般赠与。
其四,基于恋爱关系发生的款项往来,一方当事人无法证明双方具有借贷合意的,该款项视为因婚恋产生的经济纠纷,接受方基于公平原则返还部分款项。
其五,在恋爱期间发生的款项往来,接受方在分手后出具借条给另一方的,该款项视定为民间借贷,接受方主张为赠与行为并不予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恋爱期间发生金钱财物往来的,如果是借贷关系,建议当事人双方当时就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或者协议,交付金钱时尽可能通过银行转账等能够留下转款凭证的途径进行;且借款合同或者协议应当写明借款金额、借期、是否应支付利息、借款用途等。
若当初交付财物明确是赠与的,赠与的钱财一旦交付对方,所有权已转归受赠人,法律不支持赠与人反悔而去讨回赠与的钱财;恋爱终止时,如果受赠人自愿返还的,赠与人可以坦然接受返还;收受财物一方不返还的,就让它成为过去。无论何时何地何事,诚实信用,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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