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到2023年1月,杨某明知上线陈某(已判刑)使用银行卡是用来接收转移他人违法犯罪资金,仍将本人和其母亲、朋友名下的共计6张银行卡提供给陈某使用,并帮助陈某将银行卡上的资金取现,从中获取佣金。经查,杨某向陈某提供的6张银行卡进账总流水为19万余元。
杨某将朋友周某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陈某使用,杨某要周某将该卡到账但还未被陈某取现的5400元,充值到周某的微信零钱账户,再让周某将这5400元微信转账到自己的微信账户。
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向汨罗市公安局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其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违法所得人民币3600元,盗窃违法所得人民币54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帮助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结合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裁判分析
杨某明知陈某使用银行卡的目的是接收、转移违法犯罪资金,仍提供银行卡并协助取现,且从中获取佣金,主观上 “明知” 的故意明确 —— 其对资金的违法属性具有清晰认知,提供银行卡的行为是为帮助陈某逃避司法机关追查,符合该罪 “明知” 的构成要件。
杨某提供 6 张银行卡供陈某转移犯罪所得,进账流水达 19 万余元,且实施了协助取现的转移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流水达到 10 万元以上即属于 “情节严重”,但本案中杨某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从宽情节,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周某名下银行卡内的 5400 元属于周某合法财产(虽卡被用于转移犯罪资金,但该笔未被取现的资金所有权仍归周某),仍通过诱导周某转账的方式将资金据为己有,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清晰。
杨某趁周某未察觉其非法占有意图,以 “协助处理资金” 为名诱导周某转账,属于 “秘密窃取”—— 周某对杨某的真实目的并不知情,转账行为并非基于自愿处分财产的意思,符合盗窃罪 “秘密窃取公私财物” 的核心特征。同时,5400 元的数额达到当地盗窃罪 “数额较大” 的入罪标准,满足该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律师提示
个人银行卡及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和转售。将银行卡出租给他人转移卡内资金,更有可能构成犯罪。广大群众切莫为了贪图小利、赚快钱,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或提供网上银行的登录密码、验证码、帮助刷脸识别、取现,让自己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随着电信诈骗行为的大量出现,“黑吃黑”情况也层出不穷,行为人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后,当电信诈骗的不法资金流入该账户,行为人见财起意将不法资金以转账或取现的方式据为己有,这样“黑吃黑”的行为同样构成犯罪。要谨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要心存侥幸,贪图不义之财,以“黑吃黑”的方式窃取赃款,属于盗窃行为,切勿以身试法,锒铛入狱将追悔莫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