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养老金的“银发劳动者”提供劳务时受伤,能要求误工费吗?
2025-12-18 15:22:56
来源:正规网
案情简述
2023年6月,领取养老金的李阿姨受聘于某电气公司从事压胶作业,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23年10月,李阿姨在工作中不慎被机器压伤右手,导致右腕骨折。经鉴定,李阿姨伤情构成肢体十级伤残,误工期120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30日。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李阿姨于2025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电气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2万余元。
某电气公司辩称,事故系李阿姨操作失误引发,且李阿姨已领取养老金,不存在实际误工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劳动和劳动所得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务关系。李阿姨在某电气公司从事压胶工作过程中受到损害,某电气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理应尽到管理与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高于员工避免自身意外受伤的注意义务,故某电气公司对损害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李阿姨作为成年人,在知晓压胶工作存在风险且已工作三个月的情况下,应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故其对自身所受人身损害亦存在一定过错。关于误工费的问题,本案中,虽然李阿姨已达到退休年龄并领取养老金,但其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且具有固定的工资收入,故其因本次事故导致的收入减少依法应当获得赔偿。
综上,法院认定李阿姨承担30%的责任,某电气公司承担70%的责任,判决某电气公司赔偿李阿姨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某电气公司已主动履行完毕。
案情分析
法院未因李阿姨已退休领取养老金而否定其与电气公司的劳务关系,核心依据是 “实际劳务供给与接受” 的实质判断:
李阿姨为电气公司提供了持续性的压胶作业劳务,电气公司接受劳务并支付相应报酬,双方形成了稳定的 “提供劳务 - 接受劳务 - 支付对价” 权利义务关系,符合劳务关系的核心特征;
书面合同并非劳务关系成立的必备要件,《民法典》未禁止退休人员再就业,已领取养老金不影响劳务关系的认定,仅排除劳动关系的成立(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但退休人员的劳动权益仍受法律保护。
过错责任划分:安全保障义务与自身注意义务的权衡法院按 7:3 比例划分责任,体现了 “接受劳务一方安全保障义务优先” 的裁判逻辑:
电气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负有更高的管理与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合格的机器设备、必要的安全培训与防护措施等。该义务是法定的基础性义务,优先级高于提供劳务一方的自身注意义务。法院认定电气公司未充分履行上述义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承担 70% 主要责任;
李阿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在该岗位工作三个月,知晓压胶作业的风险,却未完全尽到谨慎操作的注意义务,对损害发生存在次要过错,故自行承担 30% 责任。该认定既不苛求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也不忽视提供劳务一方的合理注意义务,符合公平原则。
误工费的支持:退休身份不排除误工损失法院驳回电气公司 “已领养老金无误工损失” 的抗辩,确立了 “实际收入减少为核心” 的误工费认定标准:
误工费的本质是 “因误工导致的收入减少”,而非以 “是否退休、是否领取养老金” 为判断依据。本案中,李阿姨虽已退休,但在电气公司工作期间具有固定工资收入,受伤后无法继续提供劳务,必然导致收入减少,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赔偿条件;
法院结合鉴定意见确定的 120 日误工期,以及李阿姨的固定工资标准,支持其误工费诉求,体现了 “损失填平” 的侵权赔偿原则,避免因退休身份剥夺再就业人员的合法收入损失赔偿权。
总结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银发劳动者”愿意发挥余热,退休后依然会在工作岗位上继续奋斗,创造社会价值。“银发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若决定继续就业,应当强化风险意识,通过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根据“银发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及时购买保险,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银发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权益,以实际行动践行和谐用工理念,彰显企业的社会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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