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车相撞,无责车也要赔付吗?
2025-12-19 16:30:34
来源:正规网
案情简述
2024年1月1日,驾驶员盛某驾驶货车搭载张甲一同出行。车辆行驶至宁国市某高速路段时,撞到于乙驾驶货车掉落、横在高速路中央的货物后,失控撞向隔离设施,致车载危化品罐体抛出,撞击路过事故现场的张丙驾驶的客车和唐丁驾驶的轿车。后部分罐体爆炸起火烧毁事故地点多根光缆,造成相关车辆及所载货物受损、光缆受损、隔离设施受损、张甲受伤。
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于乙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盛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张甲、张丙、唐丁等人无责任。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甲将于乙、于乙所在的物流公司、于乙驾驶的车辆保险公司、张丙、唐丁及两车承保的保险公司共七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因交通事故对其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8836.16元。
庭审中,张丙、唐丁驾驶车辆的保险公司辩称,其承保的车辆在本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张甲损失的赔付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张甲的损失经核定为30736.16元,未超出交强险限额,且张丙、唐丁所驾驶的无责车辆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一定的原因力,故承保该两辆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在限额内分别承担无责赔付责任,被告于乙、于乙所在的物流公司、张丙、唐丁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于乙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赔付25613.48元,张丙、唐丁驾驶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各自赔付2561.34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案情分析
法院裁判的核心逻辑之一在于厘清交强险无责赔付的适用边界,明确“无事故责任”不等于“无赔付责任”,因果关联是适用无责赔付的关键前提。
本案中,张丙、唐丁驾驶的车辆虽经交警部门认定无事故责任,但其承保保险公司的抗辩未获支持。法院认为,张丙、唐丁的无责车辆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原因力:案涉事故是多环节连续发生的连锁事故,盛某车辆失控抛出的危化品罐体撞击张丙、唐丁车辆后引发爆炸起火,张丙、唐丁的车辆处于事故链条的关键节点,其存在状态客观上为罐体撞击、爆炸等损害后果的发生提供了物理条件,与张甲受伤的损害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联。而交强险制度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公益性,其设立目的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赔偿,无责赔付规则正是这一公益性的体现,因此即便车辆无事故责任,只要其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联,保险公司仍需在无责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反之,若无责车辆与损害后果无任何因果关联(如仅是巧合停放在事故现场,未参与事故链条),则无需承担无责赔付责任。
法院明确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保险公司的先行赔付义务,排除了无责方驾驶人及有责方驾驶人、所属公司的直接赔偿责任。一方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被保险人是否有过错,保险公司均应在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于乙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需在有责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张丙、唐丁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需在无责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张甲的损失经核定为30736.16元,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无需由机动车驾驶人或所属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于乙、其所在物流公司及张丙、唐丁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按照“各保险公司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划分赔偿责任,确保责任分摊的合理性与公平性。根据交强险的相关规定,有责车辆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远高于无责车辆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如有责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无责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有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无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元)。本案中,于乙车辆为有责方,其交强险责任限额较高,张丙、唐丁车辆为无责方,其交强险责任限额较低。法院据此核定于乙车辆承保保险公司赔付25613.48元,张丙、唐丁车辆承保保险公司各赔付2561.34元,该比例划分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充分考虑了各保险公司的责任限额差异,实现了损失的合理分摊。
总结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公益性,包含有责赔付和无责赔付两部分,其中“无责赔付”制度彰显了交强险的强制性、无过错赔偿性、保障受害人利益的公益性等特点。无责赔付不代表无条件赔付,只有在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发生之间有因果关系时,才适用无责赔付。若无责机动车与受害人受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无需承担无责赔付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投保交强险,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有权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付,包括无责赔付部分,投保义务人不能心存侥幸不购买交强险。
相关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