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买琴返佣金为名吸收资金,获刑十年!
2025-12-29 16:16:40
来源:正圭大道
基本案情
林某于2014年注册成立博某琴行,以销售钢琴和培训学生练习钢琴为主要业务,林某是法定代表人并负责经营。2018年起,林某因需资金扩大经营规模,遂以投资合作购买钢琴可以赚取佣金为由,向学员及家长、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承诺以一个月为期,每笔订单支付投资者5%至6%的佣金。 自2020年7月始,因受疫情影响,琴行经营资金周转困难,林某通过虚构钢琴订单量的方式,向投资者吸收更多投资款,除用于返还投资者本息之外,还用于填补琴行经营亏损及个人投资房地产。最终因需要返还的本息日益庞大,林某资金链断裂后主动投案自首。 经审计,自2018年至2022年案发,林某累计非法吸收29名投资者资金约2.43亿元,至案件宣判时,仍有22名投资者的资金共计1841万余元未兑付。 番禺区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院判决林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责令林某向各被害人退赔1841万余元。 裁判分析 法院裁判的核心逻辑之一,是严格依据司法解释规定的“四要件”标准,认定林某的行为完全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重点厘清“合法经营外衣”下的非法集资本质: 未经许可且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林某以博某琴行“扩大经营、投资合作购买钢琴”为名义吸收资金,但琴行的合法经营范围是钢琴销售与培训,吸收公众资金进行所谓“投资合作”并非其法定经营权限,也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许可,属于“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符合非法集资的非法性要件。 通过针对性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林某的吸收资金对象虽初始为学员及家长,但学员及家长群体并非特定对象(而是琴行经营中接触的不特定社会群体),且后续逐步扩展至社会公众,其通过经营场景推介、口口相传等方式传递投资信息,属于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范畴,符合公开性要件。 承诺固定期限内给付高额回报:林某明确承诺以一个月为周期,支付5%至6%的佣金,折算成年化收益率高达60%至72%,远超正常金融产品及实体经济的收益率水平,属于“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给付回报”,且回报具有固定性、利诱性,符合利诱性要件。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林某的资金吸收对象不仅包括与琴行有业务往来的学员及家长,还涵盖社会公众,该群体具有开放性、不特定性,并非仅限于特定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符合社会性要件。综上,林某的行为同时满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要件”,法院据此认定其构成该罪。 以合法经营为外衣,未经金融许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固定期限内给付高额回报的,同时满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四要件”,构成该罪。即使初始吸收对象为业务往来群体,后续扩展至社会公众的,仍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要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500万元以上,或给被害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疫情期间虚构事实扩大吸收资金规模的,进一步加重犯罪情节。 非法集资案件中,自首情节的从宽幅度需与犯罪情节轻重相匹配。对于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的重罪情形,自首一般仅作为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不必然适用减轻处罚。 非法集资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后,仍需对被害人未兑付的资金承担退赔责任;退赔范围以实际未兑付的被害人合法财产数额为准,优先于罚金刑执行,保障被害人财产权益。 律师提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金融管理部门许可或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该行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秩序,破坏社会和谐稳定,损害投资者的财产权益,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本案中,林某作为琴行经营者,以投资合作购买钢琴赚取佣金为借口,向学员、家长等吸收资金达2.43亿元,导致大量学员无法完成培训课程,还遭受严重财产损失。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十年,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行为的严厉打击和有力震慑。 同时,也提醒有关企业和从业人员,一定要坚持自己的原则,做好自己的生意,不要为了一时的利益而去做一些违法的事情。投资者应增强风险意识,增强辨别能力,抵御高收益的引诱,进行合理的投资决策。
相关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