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是否可以主张利息?
2025-12-31 14:55:52
来源:正规网
案情简述
2024年4月,莲花某制造公司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向北京某科技公司请求借款。由于两个公司的负责人系多年好友,两人便口头约定了借款金额及还款期限。随后,北京某科技公司在当月向莲花某制造公司账户转账共计120万元。2024年6月,双方便开始协商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事宜,但在协商过程中,基于各种原因,双方未就还款期限及利息达成一致,最终未签订书面借款协议。
2024年12月底,北京某科技公司向莲花某制造公司发出催款函,要求其在三个月内还款,莲花某制造公司收到后未予以答复。因莲花某制造公司未按时偿还借款,2025年4月初,北京某科技公司诉至莲花县法院,要求该公司偿还所有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传票等材料,被告收到后未应诉答辩。法院经查明事实后认为,因双方就借款期限未达成一致,未签订书面借款协议,但从双方的转账记录、催款函等材料,可以证明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方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该案中原告已向被告催告,并给予了三个月的期限,符合法律规定。
双方未约定利息,但被告在催告后仍未还款,原告主张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20万元,并支付自2025年4月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至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目前判决已生效。
案情分析
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主动提出借款,原告基于多年好友关系同意出借,口头约定了借款核心要素,结合后续协商签订书面合同的行为,可印证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原告已实际向被告账户转账120万元,完成出借义务,转账记录作为客观证据,证明了款项交付的事实。
法院依法送达相关材料后,被告未应诉答辩,未对借贷事实提出异议,视为其默认借贷关系存在。根据司法实践,无书面借据时,转账记录结合催款函、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可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双方未就还款期限达成补充协议,也无明确交易习惯可参照,符合“约定不明确且无法补充确定”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出借人可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2024年12月底发出催款函,给予三个月还款期限,该期限综合考虑了企业资金周转的合理周期,属于“合理期限”,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收到催款函后未答复,也未在三个月期限内还款,自2025年4月起,借款进入逾期状态,原告有权主张还款及逾期利息。
总结
企业间借贷即使基于信任关系,也应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利息等核心条款,避免后续产生争议;若未签订书面合同,应妥善保管转账记录、沟通记录、催款凭证等证据,为可能的维权提供支撑。
出借人在借贷关系中应注重证据留存,除转账记录外,可通过书面催款函等形式固定催告事实,并明确合理还款期限;主张逾期利息时,应遵循法律规定的计算标准和起算时间,确保诉求合法有据。
借款人应秉持诚信原则,收到催款通知后及时回应并履行还款义务,切勿以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否认借贷事实;即使未约定借期利息,逾期还款仍需承担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逃避应诉无法免除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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