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2023年9月,张某得知朋友郑某将前往国外旅游,并委托其代购一块高档手表,郑某同意无偿帮忙。然而,郑某在入境时因未申报被海关查扣代购手表,并处罚款4300元。张某遂起诉索偿购表款,郑某则反诉要求张某承担罚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无证据证明偷逃海关关税的行为是受原告指示,张某也无证据证明其要求被告在过关时主动向海关报税,但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明确走私入境偷税是违法行为。张某作为委托人,明知奢侈品入境需缴税却未提示申报义务;郑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采取表盒分离方式逃避监管,存在主观故意。虽属好意施惠,但违法风险不因无偿而豁免。
故综合双方过错程度,认定委托人张某对损害发生承担70%的主要责任,受托人郑某承担30%的次要责任。同时,因行政机关对郑某的罚款系其个人违法行为所致,与民事委托无关,故郑某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案情分析
法院首先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性质,核心逻辑在于区分好意施惠与民事委托的关系,同时界定违法风险的不可豁免性:
郑某无偿为张某代购手表,属于典型的好意施惠行为,但双方就“代购手表”达成明确合意,张某委托、郑某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清晰,符合《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关于委托合同的定义,因此双方同时成立无偿委托合同关系。好意施惠不改变委托合同的法律属性,仅影响受托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无偿委托下受托人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
好意施惠的核心特征是无偿性、情谊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受托人或委托人可以突破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高档手表作为奢侈品入境需向海关申报并缴纳关税,偷逃关税属于违法行为。无论委托是否无偿,双方都负有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违法产生的损失风险,不能因“无偿帮忙”而免除责任承担。
法院认定张某承担主要责任、郑某承担次要责任,核心逻辑是结合双方在委托事务中的角色、行为及对违法后果的预见能力,综合判断过错程度:
作为委托人,张某是代购行为的受益方,且明知高档手表入境需缴税,却未主动提示郑某履行申报义务。张某对委托事务的合法性负有注意义务,其未履行提示义务,导致委托事务存在违法风险,是损害发生的重要原因。同时,张某未举证证明其要求郑某合法申报,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作为受托人,郑某采取“表盒分离”方式逃避海关监管,主观上存在偷逃关税的故意,直接实施了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是手表被查扣的直接原因。虽为无偿委托,但郑某的故意行为超出了合理的受托范围,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但考虑到张某未提示申报义务,且郑某系无偿帮忙,其过错程度低于张某,故承担次要责任。
总结
海外代购须严守海关法规,即使好意施惠也需明确责任,避免因“友情帮忙”而触碰法律红线,代购界没有“免费的午餐”,法律面前更没有“友情价”!切莫因小失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