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指挥非法捕捞红珊瑚二百余斤,怎么判?
2026-01-05 14:29:56
来源:正圭大道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间,被告人何某基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同案犯翁某灿(已判刑)合伙购置一艘无船名号的渔业捕捞船,并进行采捕红珊瑚设备改装,共谋采捕红珊瑚。其中,被告人何某基负责筹集船舶购置、采捕运营资金;联系船舶海上接驳、接管红珊瑚及对外销售。翁某灿负责招募船员、驾船出海组织采捕、保管红珊瑚。同年5月,翁某灿驾驶该捕捞船,带领招募的船员从浙江省某海域出发,前往东海外海域采捕红珊瑚。
2019年11月间,被告人何某基还指派亲属负责另二艘捕捞船添加采捕红珊瑚设备改装,并在相同时期、以相同方式,参与组织该两艘捕捞船在上述海域采捕红珊瑚。2020年8月2日凌晨,同案犯董某狮(已判刑)受被告人何某基高价雇佣,按被告人何某基事先授意,先后从上述三艘捕捞船接驳7箱红珊瑚和船员。同日凌晨1时许,同案犯董某狮驾驶携带红珊瑚和船员的小型船舶返航时,被宁德海警局查获。
经鉴定、认定,查获的7箱疑似红珊瑚均为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7箱红珊瑚重量为113.503千克(已另案判决没收),总价值为5675.1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参与组织非法采捕、运输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红珊瑚,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何某基组织采捕、运输同宗红珊瑚价值达5675.15万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某基起策划、组织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加的全部犯罪处罚。综合其犯罪情节等,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裁判分析
法院认定何某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核心在于其行为完全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何某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红珊瑚被列为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受法律严格保护,非法采捕、运输红珊瑚的行为直接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秩序和生态平衡。
何某基实施了非法组织采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其一,何某基主导购置船舶、改装采捕设备,组织三艘船舶出海采捕红珊瑚,属于非法猎捕行为;其二,授意董某狮接驳、运输红珊瑚,属于非法运输行为,且采捕、运输的红珊瑚价值高达 5675.15 万元,符合 “情节特别严重” 的量化标准。
何某基具有直接故意,其明知红珊瑚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采捕、运输行为系法律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仍为牟取非法利益积极组织实施,主观恶性明显。
本案查获的红珊瑚重量达 113.503 千克,总价值高达 5675.15 万元,远超司法解释规定的 “情节特别严重” 的价值标准,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破坏。
犯罪行为的规模与组织性:何某基并非单次、零星实施犯罪,而是组织三艘船舶改装设备后批量采捕红珊瑚,犯罪行为具有明显的组织性、规模化特征,社会危害性远大于个人单独作案,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律师提示
珊瑚礁被誉为“海洋中的热带雨林”,系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生产力最高的典型生态系统之一,它们为许多海洋生物提供了栖息地和食物来源,亦能保护海岸线免受侵蚀。但珊瑚礁的形成十分缓慢,一次非法捕捞造成的损坏可能需要数百年乃至数千年的时间来恢复。非法猎捕、开采珊瑚将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红珊瑚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法律严格保护,非法采捕、运输、销售行为均构成刑事犯罪,且量刑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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