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人后,打过疫苗就可以拒绝赔偿吗?
2026-03-03 15:42:25
来源:正规网
案情简述
2023年9月,郑某去吃早餐的路上,途经李某家后门时,李某家养的狗突然蹿出将郑某的左腿咬伤出血。郑某受伤后在镇中心卫生院注射了人二倍体细胞狂犬病疫苗,后又在市中心医院注射了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共支付医疗费2761元。受伤当日,郑某也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处理。郑某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过错,李某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李某承认狗是自己家养的,平时都有一条1.5米左右的铁链子拴着养在铁笼子里,但是狗可以在笼子内外自由进出。对郑某的医疗费、狂犬病疫苗费用,李某予以认可,但其认为,自己家的狗已注射狂犬疫苗,郑某所注射的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不属于必须用的药,不应当由他承担这个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涉事犬只疫苗接种记录完备,但动物免疫状态不能免除饲养人的安全管理义务。本案中,郑某被李某饲养的狗咬伤事实清楚,郑某根据医嘱注射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的费用,系必要医疗措施,故李某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该条进一步明确,饲养人不仅要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还负有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尽到安全管理的法定义务,若未履行该义务,即使自身无过错,也需承担侵权责任。此外,结合司法实践共识,受害人因被动物咬伤所支出的医疗费用,只要系根据医嘱采取的必要医疗措施,用于防范损害扩大、治疗伤情,均属于合理损失,饲养人应当予以赔偿,这为本案中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费用的认定提供了重要依据。
法院生效判决的核心逻辑,在于严格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精准界定饲养人的责任边界、免责情形及合理损失范围,确保裁判的合法性与公正性。首先,关于李某的安全管理义务及赔偿责任能否免除,法院审理认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实行无过错归责原则,即使李某已为涉事犬只注射狂犬疫苗,疫苗接种记录完备,动物处于有效免疫状态,也不能免除其作为饲养人的安全管理义务。本案中,李某虽主张用铁链将狗拴养在铁笼子里,但犬只可以在笼子内外自由进出,其并未采取有效的安全管控措施,未能防止犬只蹿出咬伤他人,存在明显的管理疏漏,违反了饲养人对动物的安全管理义务。同时,郑某在途经李某家后门时,无任何过错,未实施挑逗、挑衅犬只等可能诱发犬只伤人的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免责或减轻责任情形,因此,李某作为犬只饲养人,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
其次,关于郑某注射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的费用是否属于必要医疗支出,法院审理认为,狂犬病系致命性疾病,一旦感染后果严重,郑某被犬只咬伤出血后,为防范狂犬病风险,根据医疗机构的医嘱,先后注射人二倍体细胞狂犬病疫苗和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该行为系为治疗伤情、防范损害扩大而采取的必要医疗措施,并非不必要的支出。李某主张自家犬只已注射狂犬疫苗,郑某无需注射免疫球蛋白,该主张缺乏科学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为其拒绝承担该部分费用的理由。因此,郑某支出的全部医疗费2761元,包括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费用,均属于合理、必要的医疗损失,李某应当全额承担。
总结
本案中,李某饲养的犬只虽然已经打过疫苗,却咬伤他人,李某仍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否具有过错,只要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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