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吹风机自燃引发的火灾不当殃及邻居 ,谁来担责?
2026-03-09 14:18:29
来源:正规网
案情简述
2023年9月,小李在某购物平台花费16.5元向被告高某购买吹风机一台,高某则是支付14元从被告何某经营的网店购买,由何某直接发货给小李。2024年2月23日,小李在使用吹风机时,吹风机发生自燃造成火灾事故,致其租住的房屋及相邻三户房屋不同程度受损。经消防部门认定,火灾事故系吹风机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造成。火灾导致小李租住的房屋室内装饰、家具、家电等损失合计10万余元;经小区业委会召集相关业主协商处理火灾善后事宜形成的会议纪要确定,火灾造成相邻三户室内装饰、户外空调、外墙等损失1.7万余元;小李另行租房居住产生房租等费用,总计12万元。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高某、何某赔偿各项损失12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根据被告高某向原告小李披露的发货记录,高某与何某均为案涉吹风机的销售者。案涉火灾事故经消防部门认定系吹风机故障发生自燃,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造成,案涉吹风机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缺陷。被告高某、何某二人均为销售者,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在赔偿责任承担之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根据在案证据,原告小李在火灾事故发生过程中存在过错与过失,如发现吹风机已坏,仍继续使用;吹风机起火后未第一时间灭火,而是进行拍照与商家交涉;去小区保安室求援时,忘带钥匙,延误救火时机。因此,法院综合考虑产品缺陷、受损房屋使用年限、原告小李自身过错等多项原因,酌定原、被告各自承担50%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被告何某不服,向芜湖中院提起上诉。
芜湖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驳回上诉。
案情分析
何某作为直接向小李发货的网店经营者,系案涉吹风机的实际销售者,其销售者身份无争议。本案的关键在于中间商高某的身份认定: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高某以自己的名义与小李订立买卖合同,收取小李的货款后再向何某采购,虽未实际备货和发货,但已参与产品流通环节,属于销售者范畴。
案涉产品责任纠纷中,消费者有权选择任意销售者主张权利,多层销售关系中的所有销售者均应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因此,高某与何某应就小李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二人在赔偿后,均可依法向案涉吹风机的生产者追偿。
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核心在于判断被侵权人是否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存在主观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法院结合在案证据,认定小李存在三项明显过错:
小李明知吹风机已出现损坏,仍继续使用,是火灾发生的诱因之一;
吹风机起火后,小李未第一时间采取灭火措施,反而先拍照与商家交涉,错失了扑灭初期火情的最佳时机;
前往小区保安室求援时忘带钥匙,导致救援人员无法及时进入房屋开展救火,进一步扩大了火灾损失。
上述过错行为与火灾损害结果的扩大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的过失相抵适用条件。一审法院综合考量产品缺陷的根本原因、受损房屋的使用年限(客观上降低了财产价值)、小李过错对损害扩大的影响程度,酌定双方各承担 50% 的责任,既未忽视产品缺陷的核心致损作用,也未免除消费者自身的注意义务,责任划分兼具合法性与合理性。
总结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案涉吹风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自燃,存在缺陷。消费者在选购家电产品时需谨慎,不能仅看价格和外观,一定要选择正规品牌、有质量保障的产品。销售者更需严格把关,确保销售的产品符合法定质量标准,若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对消费者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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